在淘寶店鋪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或字號是否構成侵權?

在淘寶店鋪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或字號是否構成侵權?

近期,筆者作為原告代理人代理了一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的商品標題、寶貝詳情、商品圖片中使用了原告M公司的“A”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識,王某在其淘寶店鋪展示的商品與M公司的“A”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均為服裝。同時,被告王某還將其經營的淘寶店鋪名稱命名為包含M公司商號“BC”的“BC精品折扣店”。M公司主張王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對此,筆者認為對王某的行為構成侵權,具體分析如下:

一、被告王某的該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其經營淘寶店鋪的商品的標題、圖片、寶貝詳情上均標註有與原告M公司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被告將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使用在其銷售或許諾銷售的商品上,會使相關公眾在看到該商品及該標識的情況下,認為上述商品來源於原告,故而被告的該行為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被告銷售的商品為服裝,原告的涉案註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範圍中包含服裝,故被告銷售的商品與原告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未經原告許可,被告在其淘寶店鋪展示的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具體為在商品標題、商品首頁圖片(指商品標題緊鄰左側的圖片)、寶貝詳情中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侵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被告的該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構成使用侵權。

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四) 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第七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包括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企業名稱、姓名用於商品、商品包裝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使用’”。

本案中,原告的“BC”字號被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知名企業字號。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實施的以下行為屬於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在其淘寶店鋪展示的商品上(具體在在商品標題、商品名稱、寶貝詳情)使用原告的“BC”字號;

2、將其經營的淘寶店鋪名稱命名為包含M公司商號“BC”的“BC精品折扣店”。

被告王某的前述行為既屬於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行為,也屬於足以引人誤認為王某經營的店鋪是原告M公司的授權網店、王某銷售的商品來自於原告M公司或者王某的淘寶店鋪與原告M公司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因此,王某的行為前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被告王某要為他的行為承擔何種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據此,被告王某不但要立刻停止侵犯原告M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還要向根據原告M公司的舉證情況向原告賠償損失(包括原告M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公證費、律師費等)。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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