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盧梭《社會契約論》卷三⑦

混合型政府

嚴格地講,不存在像一個純粹政府這樣的事物。一個受隔離的統治者,肯定有從屬的行政官;一個公共政府肯定有一個首領。因此,在執法權力的配置中,存在著較大數量到較少數量的等級,差別在於有時較大數量依靠較小數量,有時是較小數量依靠較大數量。

有時候這種執法權力配置是平等的。這要麼就是各個部分是相互依賴的,比如英格蘭政府,要麼就是各部門的權威是獨立的,但又不完美,比如波蘭政府。後一種形式是糟糕的,因為它沒有確保政府的統一,國家缺乏聯合的紐帶。

純粹的政府與混合政府,何者更佳呢?政論作家常常爭論這個問題。這是必須得到解答的問題,就像我們已經回答關於政府所有形式的問題。

純粹的政府本身更好,這只是因為它是純粹的。但是,當執法權力不能充分地依賴於立法權,即當君王對主權體的關係比人民對國家更為緊密聯繫時,這種比例的缺乏必須靠政府的分割治癒。因為所有的部門都沒有凌駕在臣民之上的權威,而它們的部門分割使其實力消弱,沒有更強的力量對抗主權體。

同樣的劣勢也為中間層次的行政官的任命所阻止。這些行政官使政府保持完整,保持了兩種權力的平衡並且維護了它們各自的權利。政府因而就不是混合型的,而是穩健型的。

相反的劣勢也能得到類似的解救。當政府過於鬆散時,會設立特別法庭去加強它。這是所有民主制國家的做法。在第一種情況中,政府被分割以使其虛弱;在第二種情況中,是使其強大。因為在純粹的政府中,優點與缺點的最大值都能找到,而在混合型政府中,只會是平均值的情況。

讀盧梭《社會契約論》卷三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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