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案第四十八期】銷售員私吞公司貨款獲刑

【法官說案第四十八期】銷售員私吞公司貨款獲刑

近日,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職務侵佔案件,一男子在某公司擔任銷售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私吞公司貨款6萬餘元,一審被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事情經過

2019年6月至案發,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自己在某公司擔任銷售員的職務便利,擅自將店內的酒及各類捲菸予以售賣,所得款項佔為己有。經鑑定,銷售的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60145元。案發後,被告人劉某某已退賠被害單位所有損失。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劉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其如實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實。

法官說

審理此案的路淼法官說,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在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60145元予以侵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職務侵佔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建議量刑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案外延伸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公司應該加強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流程,防止不法分子有空可鑽,致使公司利益受損。

圖/網絡

審稿/李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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