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裡通知!朔州各民辦學校要統一收費標準了,嚴肅查處亂收費

近日,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市場監管局四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我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省裡通知!朔州各民辦學校要統一收費標準了,嚴肅查處亂收費

一、統一收費項目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項目為學費、住宿費

為方便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參照相同辦學層次的公辦學校相關規定,為在校學生提供可選擇的服務性收費項目和代收費項目。

二、明確定價形式

(一)學費、住宿費標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形式,列入《山西省定價目錄》內的實行政府定價,《山西省定價目錄》以外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自主確定。

(二)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標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服務性收費標準、代收費標準參照相同辦學層次的公辦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三、完善定價機制

(一)定價權限。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按照《山西省定價目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二)定價原則。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標準根據教育培養成本、辦學條件、市場需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三)成本項目。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培養成本包括工資福利費用、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校辦產業及經營性經費支出。住宿成本包括房屋、床、桌椅等宿舍必要設施設備的折舊費、水電費、取暖費、修繕費和管理人員經費等其他有關宿舍管理正常支出的費用。

(四)申報材料。

實行政府定價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請制定或者調整的收費標準方案、依據和理由,預計年度收費額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費額、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2. 申請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材料;

3. 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4. 收費單位的有關情況,包括學校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學許可證、人員配備、經費來源等;

5. 對學生負擔及相關行業的影響;

6. 發展改革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裡通知!朔州各民辦學校要統一收費標準了,嚴肅查處亂收費

四、規範收費行為

(一)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學校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預收。

(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生退(轉)學,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退學生一定費用。具體退費辦法按照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除學費、住宿費以及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費用或者變相向學生及家長收取儲備金、贊助費、抵押金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併統一收取。

(五)嚴格執行公示制度。

  •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文件依據、收費範圍、減免規定、價格舉報電話等內容;
  • 新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必須在招生前30天向社會公佈收費標準;
  • 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對貧困生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做好收費統計報告工作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每年按規定的時間將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主管部門、單位性質等)、收費項目變動情況和年度收費情況(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批准機關文號、收支金額)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六、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按照各部門職責,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監督管理,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管理政策。

  • 對收費標準變動頻繁、上漲幅度較大、社會反響強烈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要及時提醒告誡,並督促學校公佈其生均培養成本,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減少其下一年度招生計劃。
  •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亂收費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監製:張日東

編輯:付建慧 李 倩 孟錦濤(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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