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住院起付标准
一年内第一次住院,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600元、1200元(蒙中医医疗机构为150元、450元、9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减半。
二、住院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保基金年度政策内医药费有效金额最高为12万元。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至12000元(含)
85%
55%
45%
12000元至60000元(含)
88%
65%
55%
60000元至120000元
90%
75%
65%
※城乡居民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各段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10%。
三、乙类药品报销政策
住院使用《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先自负20%后,再由医保基金支付。
四、门诊慢性病政策
(一)按住院管理的门诊慢性病
1、病种:耐多药结核;脑卒中后遗症(报销方式可选);肝硬化;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报销方式可选);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器官移植(肾、肝、心脏)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疑难重症赴指定地区公立医院门诊确诊;经批准在异地医院门诊进行的放疗和血液透析费用。
2、报销比例: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二)按定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
1、病种: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抗凝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症;硬皮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I 型糖尿病和糖尿病并发症;甲亢;股骨头坏死;癫痫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肺心病;帕金森氏病;肾病综合症;精神类疾病;普通结核;高血压三级;布鲁氏杆菌病(限居民)。
2、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脑卒中后遗症年度医疗费有效金额最高为1500元,高血压三级300元,其他病种年度医疗费有效金额最高为3000 元。
3、医保基金支付比例:50%。
五、一般门诊观察政策
参保居民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 50%支付,每年两次,单次封顶400 元,无起付线。一年内有效金额封顶800 元。
六、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1、起付标准:城乡居民1.4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000元)。
2、年度最高支付额:合规住院医疗费用2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限额)。
3、报销政策: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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