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拆違執行面紗——區分情形認識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

實踐中,對於執法人員如何依法強制拆除違建、如何適用法律,特別是如何確定拆違主體,很多執法機關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畢竟“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這一概念,涉及土地管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民政管理等諸多領域,僅僅是強制拆除這一系列程序,不同法律的內容不盡相同。有的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如城鄉規劃法、水法等),有的則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執行方面還承受著來自地方的某些壓力。對於國土執行機關而言,也會存在執行不能僵局,比如法院拒絕受理拆違申請、甚至相關執法人員因不能如期拆除違建受到責任追究等等。

拆違執行程序有其固有的法律要求,即使《行政強制法》也對行政強制執行和申請法院執行做了區規定,那麼我們應當如何正確認識強制拆除執行,結合《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兩部法律之間規定,具體可作如下解讀:

何為規劃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相關規定,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揭開拆違執行面紗——區分情形認識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

在我國已經確定的規劃區內,必須實行嚴格的規劃管理,一切建設活動必須依法符合城鄉規劃,服從城鄉規劃管理。而對於規劃區內和規劃區外的違法建築問題,適用法律有所不同,行政機關是否被授予強制執行權也有所區分。

一、對於規劃區內違法建築問題,往往以《城鄉規劃法》為主導

結合《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六十八條相關規定,在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或者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均屬違反規劃法的行為。

揭開拆違執行面紗——區分情形認識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

而其中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當事人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強拆。

對於在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未按規劃許可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對於規劃區外的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佔地建設問題,主要參照《土地管理法》實施

正常情況下,城鄉規劃不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在規劃區外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拆除區域,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結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和第八十三條相關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應責令其限期拆除,拒不改正,則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其他不對接區域等違法建設問題,可以適用《土地管理法》賦予各級人民政府制止非法佔地的職權

實踐中可能還出現第三種“模糊情形”,例如,已經批准的城鄉規劃現狀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不符,此時應以現狀為準。如果現狀規模偏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呈現不對接區域,該區域往往既不屬《城鄉規劃法》調整範圍,也不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拆除範圍。

在該種情形下可以適用《土地管理法》賦予各級人民政府制止非法佔地的職權。即以政府名義先責令自拆,逾期強拆,此強拆屬於制止措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相關規定。

四、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指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針對於該批覆,所適用的是《城鄉規劃法》和《行政強制法》。《城鄉規劃法》是調整規劃區範圍內的違反規劃行為,不應擴大到規劃區外。更不能擴大化理解為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築物等非訴強制拆除不應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自行強制執行了。

揭開拆違執行面紗——區分情形認識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授予了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關於強制拆除規定的解釋更指出:“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是重要財產,涉及價值較大,多數還關係到當事人的基本生活生產,影響到社會特別是城市的有序發展和建築物周圍多數人的權益,涉及面寬,社會影響大,社會關注度高”,“且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一旦拆除很難恢復,因此設定和實施強制拆除必須謹慎,在法制軌道上依法實施”。“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綜上所述,在土地管理法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強制拆除的執行權之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由此,對於違法建築五強制拆除問題,可分為行政強制執行和申請法院執行。違反《城鄉規劃法》的可以屬行政強制,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屬申請法院執行。對於這一細節,《行政強制法》也是分別規定的,兩者不能相混。因此,更需要行政機關各部門共同理清責任、梳理職責,以促進依法履職,合法行政、程序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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