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高血壓急症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4點:
1.不能單純依靠血壓升高來判斷高血壓急症
(1)併發急性肺水腫、主動脈夾層、心肌梗死或腦血管意外者,即使血壓僅為中度升高,也應視為高血壓急症,而不能僅用血壓的高低作為判斷的標準。
(2)一部分臨床高血壓急症並不表現為顯著的血壓升高,如妊娠期或某些急性腎小球腎炎患者,尤其是兒童。
2.如果患者收縮壓(SBP)>220mmHg和(或)舒張壓(DBP)>140mmHg,則無論有無症狀都應視為高血壓急症。
3.某些患者在既往臟器功能損害的基礎上血壓急性升高,從而使臟器功能進一步損害的臨床情況,也應視為高血壓急症。
4.需要關注已經或可能發生的靶器官損害,且需注意靶器官的損害是動態變化的。
高血壓急症的病情評估
對於高血壓急症患者,一方面要從生命體徵、一般情況對病情嚴重程度進行評估;另一方面還需從器官功能做出判斷。高血壓急症靶器官的損害 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心、腦、腎、肝、肺、胃腸道等,其中尤以心、腦、腎三者最為重要。
1.病史評估
快速、準確的病史採集至關重要,需注意詢問患者平常的基礎血壓、是否接受降壓治療、血壓控制情況、是否存在驟然停藥,以及患者既往病史及家族史,包括心腦血管疾病、腎臟疾病等。此外,還需要關注患者本次就診的主訴及其他症狀,如是否有肢體無力、言語不利、飲水嗆咳,是否有胸悶、胸痛、呼吸困難,是否有水腫、尿少等。通過這些不同的症狀表現,可簡單區分患者屬於哪類疾患所導致的高血壓升高。
簡單而言,噁心、嘔吐可能是顱內壓增高的徵象;胸部不適,可能由心肌缺血或主動脈夾層所致;急性嚴重背痛,可能由主動脈夾層所致;呼吸困難,其病因可能為肺水腫;妊娠、有嚴重高血壓的妊娠女性可能存在子癇前期或發生子癇。
誘發高血壓急症的因素眾多,有些容易被忽視,如應激反應、驟然的藥物中斷(如停用交感神經阻滯劑)、使用某些特殊藥物(如治療帕金森的單胺氧化酶B型抑制劑)等。 在病史評估時,應注意詢問。
2.可選擇的輔助檢查
(1)心電圖
(2)常規胸片
(3)尿常規
(4)電解質和血肌酐
(5)心肌酶(若懷疑有急性冠脈綜合徵)
(6)頭顱CT或MRI(若存在頭部損傷、神經系統症狀、高血壓性視網膜病變、噁心、嘔吐等)
(7)胸部增強CT或MRI,或經食管超聲心動圖檢查(懷疑有主動脈夾層)。
(8)直接眼底鏡檢查發現火焰狀出血、滲出(棉絮狀滲出點)或視乳頭水腫,這些表現與III級或IV級高血壓性視網膜病變一致,並且與高血壓腦病相關。
高血壓急症的血壓管理
(1)個體化治療各類不同情況的患者。
(2)迅速恰當地將患者的血壓控制在目標範圍內。
(3)最大程度地防止或減輕心、腦、腎等重要臟器的損害。
在高血壓急症治療中,降低血壓只是一種手段,“保護或恢復重要靶器官的功能”才是目的,才是我們需要的結果。
2.接診流程
急診高血壓患者常規的接診流程如圖1。
圖1 急診高血壓患者接診流程
3.降壓目標
血壓控制並非越快越好,也並非越低越好,需要在對患者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制訂個體化的治療方案,有節奏、有目標地降低血壓。
第一目標:在30~60分鐘內將血壓降至一個安全水平。
建議:在給予降壓治療的1小時內使平均動脈壓(MAP)迅速下降,但不超過降壓治療前血壓的25%。多數學者認為,應在最初1小時內將血壓降低約10%,隨後2~4小時內進一步將血壓降低10%~15%,主動脈夾層除外。
第二目標:達到第一目標後,應放慢降壓速度。減慢靜脈給藥的速度,加用口服降壓藥物,逐漸將血壓降低到第二目標。
建議:在給予降壓治療後的2~6小時內將血壓降至約160/(100~110)mmHg。並根據患者的基礎血壓和具體病情適當調整。
第三目標:若患者可耐受降壓治療第二目標且其臨床情況穩定,在以後24~48小時內逐步降低血壓至正常水平。
常見高血壓急症相關疾病的治療目標如圖2所示。
4.注意事項
(1)高血壓急症臨床治療宜採用半衰期較短的藥物為主,採用靜脈給藥途徑;避免口服或舌下含服快速降壓藥如硝苯地平。
(2)藥物治療與一般治療並重,如安靜休息、吸氧、維持生命體徵平穩、適當鎮靜等。
(3)如果患者出現局灶的神經系統障礙,除顱壓急劇升高外,在腦影像檢查前不建議進行急診降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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