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收到立案審查通知書的再審民事案件,超過六個月,該怎麼辦?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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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若在判決生效之後超過六個月才申請再審,因為超過法定期限,法院是有可能以超期為由而裁定不予再審。

當然,《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例外情況。 根據規定,若有以下情形,那是不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法院立案審查,並不代表法院便會裁定再審。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只是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形式要件的都會受理,是否會再審自然還是取決於案件的情況來確定。法院會組成合議庭對是否再審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裁定不予再審。所以,受到法院的通知書什麼的,沒必要慌,積極應對就是。


葉律師


一般的裁定再審法院會出具裁定書,指定重審或者提審由做出裁定的法院確定,中間可能有轉卷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可以聯繫一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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