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公布适用28个 ICH 指导原则,最早自发布之日起适用

5日,国家药监局分两个公告公布28个适用的ICH指导原则,如下:

国家药监局公布适用28个 ICH 指导原则,最早自发布之日起适用

为推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经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适用《E1:人群暴露程度:评估非危及生命性疾病长期治疗药物的临床安全性》等15个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指导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药监局公布适用28个 ICH 指导原则,最早自发布之日起适用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适用《E2F: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及《E2F示例》、《E5(R1):接受国外临床试验数据的种族因素》及《E5问答(R1)》和《E17:多区域临床试验计划与设计的一般原则》。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受理的新药上市申请适用《E3: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与内容》及《E3问答(R1)》。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受理的新药上市申请以及6个月后批准的新药上市申请适用《E2E:药物警戒计划》。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启动的药物临床研究的相关要求适用《E4:药品注册所需的量效关系信息》、《E7:特殊人群的研究:老年医学》及《E7问答》、《E8: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E9:临床试验的统计学原则》、《E10:临床试验中对照组的选择以及相关问题》、《E11(R1):用于儿科人群的医学产品的药物临床研究》、《E15:基因组生物标志物、药物基因组学、遗传药理学、基因组数据以及样本编码分类的定义》、《E16:与药物或生物制品研发相关的生物标志物:资质提交材料的背景、结构以及格式》。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批准的临床试验申请以及3年后受理的新药上市申请适用《E1:人群暴露程度:评估非危及生命性疾病长期治疗药物的临床安全性》。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型抗高血压药物临床研究适用《E12A:新型抗高血压药物的临床评价原则》,其中安全性评估所需受试者样本量要求按照E1实施时间点要求。

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做好本公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1月5日

国家药监局公布适用28个 ICH 指导原则,最早自发布之日起适用

为推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经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适用《S1A:药物致癌性试验必要性指导原则》等13个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指导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药监局公布适用28个 ICH 指导原则,最早自发布之日起适用

一、申请人需在现行技术要求基础上尽早按照ICH指导原则开展研究;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的非临床研究适用13个ICH非临床指导原则,非临床研究起始日期的认定遵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做好本公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1月5日

编辑整理:德斯特GMP(深圳)咨询服务

国家药监局公布适用28个 ICH 指导原则,最早自发布之日起适用

德斯特(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cGMP团队一直致力于国际GMP认证咨询;针对美国GMP认证, EU-GMP认证, PIC/S认证, WHO认证以及中国GMP认证,可为客户提供完整的GMP认证解决方案;同时,在产品注册和产品技术转移,以及新建项目的设计、验证服务可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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