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駕駛,沒開車,危險駕駛罪?!

天漸寒,又到了親朋好友圍坐一圈,吃起火鍋喝起小酒的時候。歡聚後,有一點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別勸、別唆使喝了酒的人開車!

2019年6月21日,山東單縣人民法院審理宣判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這起案件中,除駕駛人因觸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外,同車人員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我們來看看。▼

2018年7月15日晚21時許,單縣交警在夜間執勤中查獲涉嫌酒後駕車的男子郭某,其血液檢測結果為93.2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調查中交警發現,2018年6月25日,郭某曾因醉駕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此次被查,屬無證駕駛、醉酒駕駛。

經查,郭某當晚與朋友張某等人在飯店聚餐喝酒,席間,張某接到電話需要到縣城另一地方,恰好郭某的車就在飯店門口,張某便要求郭某開車相送。正處於緩刑考驗期的郭某不願酒後開車,張某以“離得不遠、沒有交警查車”為由持續勸說。郭某推脫不掉,最終開車載著張某上路,途中被交警查獲。

2019年6月21日,單縣法院判決撤銷郭某緩刑,對其第二次醉駕犯罪做出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的判決,兩罪並罰,共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2.3萬元

同時,同車人張某明知郭某飲酒,仍唆使郭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在浙江溫州,也有一起乘車人觸犯危險駕駛罪的案例。

2019年4月13日凌晨1:55分許,浙江溫州市瑞安市一路口,一輛轎車快速撞上一輛電動三輪車,導致三輪車駕駛人受傷,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副駕駛,沒開車,危險駕駛罪?! | 冬季交通安全

△ 事故現場。

交警在調查時發現,轎車駕駛人李某及車上人員巢某(車主)身上均有酒氣,後經抽血檢測,李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78mg/100ml,已構成醉駕。

經調查,李某、巢某等人於4月12日晚聚餐飲酒,直到13日凌晨才離開。巢某在明知李某已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轎車交給對方駕駛,自己則坐在副駕,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經審理,法院認定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嚴重超速,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李某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車主巢某明知李某已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提供給李某駕駛,危害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

最終,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巢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前鑑不遠,每一位駕駛人都要不僅要記住“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同時還要記住:飲酒不勸開車人,飲酒開車要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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