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午,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遂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東陽市人民法院原黨委委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葛正林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遂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2014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間,葛正林利用擔任東陽市人民法院黨委委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執行案件當事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23萬餘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法院判決被告人葛正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2019年第157期
ID:lsscxjcy
忠誠 乾淨 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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