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審判監督管理 助力審判質效提升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的時代產物,是人民法院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新期待新要求的必然選擇。而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重要路徑無疑是迴歸“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基本司法規律。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就進一步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強審判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切實規範案件辦理流程,推進公正廉潔司法,提出了具體要求。人民法院應多措並舉,完善審判監督管理,強化審判質效提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完善審判監督管理 助力審判質效提升

一是健全隨機分案機制,實現源頭防範。案件分配是審判監督管理中的一個小環節,但卻是關乎司法公正的源頭環節。隨機分案能有效克服傳統人工分案的弊端,較好避免“人情案”“關係案”等情況的出現,是優化職權配置、制衡權力運行、促進公正廉潔的有效措施。一是提高思想認識,科學限定人工分案範圍。要從加強公正廉潔司法建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認識到隨機分案機制的重要意義,科學制定製度,嚴格予以落實,減少案件變更的人為因素,真正發揮制度的監督作用。當出現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等特殊情形以及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等情況時,可以通過嚴格審批程序進行調整,同時應嚴格限定調整的數量。二是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變更審查。在隨機分案機制下,承辦法官應當及時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確有理由認為需要變更承辦人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予以變更。變更承辦人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主動接受當事人的監督。紀檢監察部門應對隨機分案實行監督,對隨意更換承辦人等違反工作紀律的,要嚴肅處理,以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三是加強工作調研,完善分案平臺。積極做好隨機分案調查研究工作,健全審判監督管理與分案機制的貫通結合,排查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認真梳理原因,及時修正解決,進一步完善隨機分案平臺。

完善審判監督管理 助力審判質效提升

二是加強院庭長監督管理,落實審判職責。在審判權運行機制和司法責任制改革不斷推進過程中,院庭長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職責變得更加豐富,其既是審判者,又是監督者、管理者,應進一步落實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實現審判權、監督權、管理權的有機統一。一是積極行使審判權。院庭長作為資深法官,有著豐富的審判經驗、嫻熟的業務技能,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有著明顯的優勢。因此,院庭長應當主動迴歸審判一線,積極承辦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有效發揮業務骨幹攻堅克難的引領示範作用。同時,不斷優化“傳幫帶”導師機制,提高青年法官的業務素養及審判實務能力,帶動全院整體審判質效的提升。二是精準落實管理權。結合審判執行工作需要,明確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清單,為實踐操作提供依據和框架。建立分級管理模式,區分院級及庭級不同管理內容,同時,藉助主審法官會議及審判委員會對執法辦案中的重大問題、事項進行研討,統一裁判尺度。主動適應改革後審判權運行的新特點,創新工作方法,強化院庭內務管理。三是有效強化監督權。正確釐清“放權”與“監督”的關係,找好契合點,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從整體管控、個案監督等多個層面,遵從監督有序、監督有度、監督留痕的原則細化權利清單,保障監督權的正確行使。同時,明確院庭長監督權的負面清單,防止干預和過問案件,確保審判權的獨立有效行使。

三是發揮類案檢索作用,統一法律適用。類案檢索通過個案與類案的偏離預警,運用綜合價值判斷以擺脫法律形式邏輯禁錮,從而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推進類案檢索,統一法律適用,從而達到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這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大趨勢。一是明確劃定案件類型。明確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依託中國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數據庫、法信等平臺收集類案。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因法律適用問題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合議庭成員法律適用意見不一致的案件等必須進行類案檢索,其他案件可以進行類案檢索,增強裁判說理,提高案件質量。二是規範檢索範圍方式。應實行分類逐層檢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上級法院發佈的參考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條線主辦的刊物刊載的案例、上級法院裁判的其他案件、本院裁判的其他案件、全國其他地方法院裁判的案件類別順序進行分類逐層檢索。三是強化檢索結果應用。對於檢索到的案例或類案,應當打印或複印裝卷歸檔。對於要提交合議庭評議、主審法官會議研討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承辦法官應該歸納類案要旨後一併提交。對於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和上級法院發佈的參考性案例,應當要參照適用,其他類型的案例或類案,應予參考適用。

四是完善專業法官會議制度,提高裁判質量。專業法官會議制度作為行政化監督管理的替代機制之一,具有交流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以及過濾審判委員會案件等功能,其制度價值應當予以肯定,但其實施效果有待進一步提升。一是明確功能定位,推進科學化發展。首先,明確專業法官會議為提供諮詢意見、促進法律適用統一、開展審判監督管理的重要平臺;其次,明確專業法官會議作為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前置程序,充分發揮篩查過濾功能,形成疑難複雜案件“專家會診”機制;再次,明確專業法官會議總結審判執行規律,分析審判執行質效運行態勢,確保審判執行質效全面向好重要功能。二是細化管理流程,確保規範化運行。建立會議啟動審核機制,由院庭長或資深法官負責審核案件或問題的疑難複雜程度,是否有必要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提高會議運行的專業性,院庭長在發表意見時應注意專業性及可適用性,防止變相的行政化。加強會議的宏觀指導功能,會議不僅應討論個案,也要注意個案適用法律的普遍要求,對審判過程中的傾向性問題進行專業指導。

五是規範案件審判流程,嚴格節點監控。審判流程的有效管理和監控,是強化審判監督管理、提升審判質效的關鍵。建立健全程序規範、分工協作、權責分明、高質高效的審判流程管理新機制,保證對立案、審判、執行等各個節點實行有效監控,方能實現對審判流程管理工作的全面優化。一是積極構建大流程管理新格局。打破傳統思維模式,拓寬管理思路,創新管理機制,既要發揮人在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實行“人管”,又要充分運用軟件在管理中的輔助作用進行“數控”,人機共管,優劣互補,逐漸由“粗放式”管理過渡到 “精細化”操作,實現對審判流程過程中的關鍵節點進行細化、精化。二是正確處理節點監控與審判權行使的關係。節點監控作為審判流程管理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只有依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工作實際,科學、準確界定審判流程管理活動中的各個節點併科學監控,才能設計出契合法院實際、符合審判執行規律和形勢發展需要的審判流程管理工作機制,有效規範、保障和服務審判工作良性運行。(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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