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实践争点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对于高级劳动者(包括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一直存有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我国公司法实践和劳动法的发展,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与一般劳动者的区别越来越明显,因此,有所区别地确定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法律规则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尽管是公司的管理层,但管理也是一种

劳动,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与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在国有公司和企业中,董事如果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委任或任命的,则由 于其本身的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而与公司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与其所在公司企业之间应当形成劳动关系。理由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全面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 360 号)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 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 劳动合同。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一般称为内部董事) 之外,公司 董事中可能还有一些外部董事。所谓外部董事,是指并非公司雇员或高级职员的一群董 事会成员,他们并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因而与所在公司并非劳动关系。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还设置有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安排,独立董事与上 市公司之间也并非劳动关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