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上正常行駛,遇到突然橫穿馬路的大爺,撞死了該負什麼責任?

老徐說事999


在高速上正常行駛,遇到突然橫穿馬路的大爺,撞死了該負什麼責任?

對於這種情況,我主張機動車無責,不需要負一點的責任。

首先我們都知道高速公路是封閉的,不能隨便橫穿,大爺橫穿高速公路就屬於違法了,所以大爺在違法的情況下肯定是有責任的。

再者我們跑高速就是為了快,別說是人橫穿馬路了,有很多地方,摩托車都不允許上高速,所以上面的車輛都是機動車。人對於機動車來說,目標太小了,車速快的情況下,等發現了,剎車也就剎不住了。畢竟機動車是沒有違章的情況,正常行駛,所以機動車無責,也就是說橫穿高速的大爺是全責。

但是如果要是說機動車也要多少負責的情況下,那我認為高速公路方也需要付一定的責任。是他們的管理問題,導致行人上高速了。機動車拿錢上高速了,高速方就應該保證高速安全不亂,不能隨便什麼人都能上,如果是大爺拿了錢上的高速,高速公路方允許上的,那這個責任就是高速方的全責,因為法律不允許行人上高速。如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那大爺和機動車的責任按正常的交通事故處理即可。但是如果是法律不允許,那大爺的違法行為就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還要賠償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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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上正常行駛,遇到突然橫穿馬路的人,撞死了該負什麼責任?

首先,但願永遠不要遇到這種情況,不過現實中有這種行人橫穿高速公路的情況嗎?答案當然是有,真不幸遇到這種事故,怎樣定責的話,要看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或者起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新聞上這種案例也不是沒有,每次事故的定責也有所不同!


我之前看過一篇報道,一臺正常行駛的車輛,撞到了在高速公路步行的行人,行人不幸當場死亡,交警的責任認定書,判給小車司機10%賠償責任,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行人非法上高速,當然是不允許的,所以行人負主要責任,機動車只需承擔10%的經濟賠償,這也是我國法律同情弱者的人性化觀念,換句話說,即便機動車一方沒有任何過錯,也要承擔10%的經濟賠償,這個基本上就是走交強險,但是那次案例,死者家屬不服又將高速公路管理處,和小車司機一同告上法院,死者家屬認為高速公路失職,未能及時阻止行人,最後還真告贏了!!



通過監控錄像顯示,行人確實是在高速收費站處走向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處盡到阻止行人的義務,存在失職,如果行人私自破壞護欄網,強行走向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管理處就不會負責任了,那次法院最終判罰,高速公路管理處賠償35餘萬元,小車司機賠償7萬多元,所以,高速上撞到橫穿高速的行人,您即便沒有責任,也要承擔10%的經濟賠償,這是跑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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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者是弱智或者未成年人,應該由死者家屬全責並賠償小車的損失。因為死者家屬對死者的監管比高速公路對死者的監管更有責任。既然已經疏於監管和教育,就應該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後果。

若死者是有民事行為的正常人,應該由死者本人負全責,並用其遺產賠償小車司機損失。當死者無遺產可賠付執行時,應該由保險公司按照意外險對小車車主賠償。這才是和諧和同情弱者。因為拿小車車主和保險公司對比,小車車主因為意外損失而成為弱者,而保險公司因為在車險行業有大量業務賺取了交通保險費的利潤才是強者。

只有這樣,法律才能成為法律。同情弱者不應該由和諧和法律來強迫受害的小車車主去同情死者家屬和理應賠償的保險公司。小車車主只是個體而不是慈善機構和組織,車主每年繳納車險費用的初衷是為了儘量減少自己駕駛過程中的意外損失,而不是為了同情賺取大量車險保費的強者——-發生事故以後找各種條條框框而拒賠的保險公司。

立法為民不應該成為口號,而應該立法對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進行各種管理和規範,車險合同應該可以做到全國統一也是唯一的版本,為因意外事故而受損失的車輛、車主、司機個體保險、保障,這才是同情弱者和和諧!


聽人笑語盈盈


在高速上正常行駛,遇到突然橫穿馬路的大爺,撞死了該負什麼責任?

我們來梳理一下。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限定條件地點:是高速上。

其次,我們來看一下限定條件裡的行為:車正常行駛,人忽然橫穿馬路。

看完之後,很顯然在下意識便可以分辨,行人要負主要責任,因為行人是不允許上高速的,電動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都不可以上高速,更何況是行人?

那麼,涉事機動車是否不需要負責人呢?答案是否定的。

即使是行人負全責,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致人傷亡,處於人道主義和同情弱者這方面來考慮,即使司機沒有法律上的責任,但是還是要給予一定的賠償。

也就是說,誰碰上誰倒黴。

有常識的人都知道,在高速公路上最低時速都要60Km/h,在快車道甚至可以到120km/h,在時速這麼快的情況之下,撞上人會發生什麼情況可想而知。

退一萬步來講,即使是大老遠便看見一個行人橫穿高速公路,在來往車子阻擋視線的情況下,再加上時速高,恐怕也會躲避不及。

在高速上為了躲避行人隨意變道,這種突發情況極易引起更嚴重的交通事故跟其他車輛碰撞,哪個更加嚴重?

況且,突然之間衝出一個行人,車輛制動怎麼來得及?在高速行駛中有慣性,即使剎住了車也要滑行一段距離。

要想保命,行人就不應該違反交通規則上高速,不是嗎?


秘語相傳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論事專用機械車、全掛拖斗車等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km/h的車型不得駛入高速公路。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充足證據能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機動車沒有過錯,承擔不超過10%的民事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則機動車不承擔任何責任,也就是說10%的免責賠償也不用考慮了。

參照以上規定,以第一條為標準首先行人走上高速公路就是違法的,誰違法誰擔責,所以刑事責任不會有;

其次,以第二條為標準,行人走上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是因其刻意為之,不管是知法犯法還是無知犯法,損失是由行人造成,所以這10%的無責賠償也可以要求不賠。當然如果想息事寧人的話,也可以選擇由交強險進行無責賠付,只是第二年交強險保費會回到基礎費率不在打折。

至於修車的費用,因行人全責所以應該由其支付,然而發生這種事情實際操作很難。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墊付,之後由保險公司代為追償,至於是起訴還是如何就與你無關了。按規定就是這樣,如果要定責首選要起訴高速公路管理局,行人能上高速只是你們監管不力而已,而車主是交了過路費、養路費的



愛旅行的汪星人


我覺得在高速有人橫穿,發生了交通事故,無論事故多大,都不應該要駕駛員承擔任何責任,因為首先是橫穿的人無視交通安全,無視交通法規,應該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買單,如果因橫穿車禍死了,駕駛員不但可以不賠償一分錢,還要追究車輛損壞的經濟損失,這個不能跟道德還有出於同情什麼的掛鉤,必須要嚴厲對待,只有這樣才能喚醒一些人的麻木不仁。


泉泉


行人橫穿高速公路,本來就是違法,撞死白撞,為什麼要車輛承擔百分之十的責任?如果車輛為了避讓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出了更大的交通事故,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負擔百分之多少的責任?百分之百嗎?高速公路本來就是車輛行駛的道路,交了高速通行費,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駛,你TM突然橫穿一個人,撞了,汽車有責任嗎?為什麼非要給正常行駛的汽車定個責任呢?難道就因為它是機動車嗎?中國這種和稀泥式的交通責任認定就是垃圾,所以才造就了更多的人敢橫穿高速公路,造成了更多的慘烈事故,可以修改一下交通法啦,橫穿高速公路,闖紅燈過馬路,不按交通規則行駛,撞死活該,原地暴屍三天,在全國各地報紙上,網絡上,公佈出來違反交通規則被車輛撞死人的信息,和現場慘烈照片,以警示後人,我相信交通事故會下降好幾十個百分比


請原諒我此生放蕩不羈


我也是第一次聽到這樣的事,人在高速上行走已經是違法,如果被車撞了,開車並沒有法律責任,開車的人怎可能相信在高速路上會有人,有人就不是高速路啊!他有什麼責任?再說,除非是有心人又或是腦子有問題的,怎會走上高速路上?高速路的管理人,如果在出入口地方都掛了警示,就不應該受罰。這個是必須的,要讓那些無視自己和別人生命的人知道,就算出車禍,就是違法者需要承擔的責任。再說,家屬的無理索賠也是問題,需要法律去保護沒有違法的人,而不是為死去的人給予保嘗!這樣做會讓更多駕駛者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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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不同於其它的道路,因為高速路車速平均都在時速100公里以上,對橫穿公路的人或動物無法躲避,處理不好,百分之百發生碰撞事故,輕者被撞到的人或物受到傷害,重者機動車本身也會發生與高速路設施發生二次碰撞或側翻的嚴重交通事故。所以,高速路是嚴禁行人或家畜翻越護攔進入高速路面的。

因此,在處理人員傷亡這類事故時是有區別於其它公路或市區道路發生的致人死亡事故的認定結果。對於行人橫穿高速的認定,司機百分之百無責。相反,對機動車本身造成損壞或司乘人員人身傷害的,還應追究行人的責任須做出賠償。因為保險公司在理賠上是有限度的,只能在人員座位險中予以機動車無過錯賠償,而交強險和三者責任險的賠付不針對機動車本身,只賠付第三者。而車損險和座位險這兩種賠償數額對造成機動車重大經濟損失的,只能是杯水車薪,解決不了多大問題,何況有的機動車不買座位險這種險種。

對造成行人的死亡,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司機無責,也要承擔10%的經濟賠償,也就是所謂的人道主義補償。

有些事情就是這樣,合法不合理,只能自認倒黴。


打開車窗看景色


高速公路不能行人,這是最基本的常識性問題,但現實生活中存在一種情況,許多人總是喜歡抱著僥倖心理,為了自己出行方便,不顧自己以及行駛車輛的人身安全,故意橫穿馬路。對於這種情況,我還是先祈禱自己和各位小夥伴不要遇到,因為一旦發生事故,帶來的後果不僅僅是撞死行人這麼簡單,甚至還會讓駕駛車輛家破人亡。不過說到這裡,不得不提交通監管部門,可能有人會說是交通部門監管不力,應當負責任,但高速路上面的行人隨意性和隨機性是非常大的,這種情況根本沒有辦法避免。

高速公路撞死行人該負什麼責任,我們得分成兩個方面看待:

  1. 當駕駛者屬於正常行駛,沒有超速、違規駕駛的情況下,撞死了橫穿公路的行人,出於人道主義,駕駛者僅僅需要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行人是故意自尋短見而自行撞到車輛上面的,則駕駛者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 如果駕駛者存在超速駕駛、疲勞駕駛等一些違法駕駛的行為,撞死行人後,則會根據事故現場的認定進行一個責任劃分,各自根據自身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高速公路上的行人肯定是有過錯的,如果駕駛者沒有涉嫌危險駕駛和交通肇事等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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