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群眾申訴,要做到案結事了

對待群眾申訴,要做到案結事了

  10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在福建省福州市舉行周某刑事申訴案公開聽證會。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程丁 攝

對待群眾申訴,要做到案結事了

申訴人周某陳述申訴理由。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程丁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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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檢察院、寧德市檢察院、周寧縣檢察院等承辦檢察官介紹案件相關情況。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程丁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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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醫專家現場解釋案件中涉及的傷情鑑定等問題。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程丁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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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邀參加聽證會的5位聽證員現場詢問案件爭議焦點。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程丁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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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證會結束後,檢察機關、聽證員和受邀旁聽的人大代表一起舉行座談會,進一步瞭解聽證會意見建議。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程丁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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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證會舉行之前,最高檢、省、市、縣四級檢察機關的承辦檢察官對案件證據進行全面複核,調取相關案卷材料。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程丁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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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舉行之前,最高檢、省、市、縣四級檢察機關的承辦檢察官對案件證據進行全面複核,調取相關案卷材料。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程丁 攝

  “這個聽證會,是否有助於案結事了?”著手複查工作以來,主辦檢察官王慶民一直犯嘀咕。直到在聽證會上,王慶民聽到了被不起訴人對申訴人周某的道歉和表態,這位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的二級高級檢察官才長舒了一口氣——“申訴人的心結解開了,說明我們的釋法說理工作有效果,這個案件的息訴罷訪是可以預期的。”

  這個讓王慶民“舒了一口氣”的聽證會,是最高檢組織的對周某不服檢察機關對鄭某涉嫌故意傷害不起訴申訴一案公開審查程序的一個環節。

  聽證會上,不僅有申訴人周某,還有來自四級檢察機關的案件承辦人,五位來自社會不同行業的聽證員。此外,兩位從事法醫鑑定的專業人員作為特約嘉賓,也應邀而來。在與申訴人周某相對的位置,還坐著當年刑事案件的被不起訴人鄭某。第十檢察廳廳長、一級高級檢察官徐向春主持了本次聽證會。

  一場普通刑事申訴案件的聽證會,為何四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官都悉數到場?受邀的聽證人員能起到哪些作用?如此的“興師動眾”,聽證會能解決什麼問題?

  為申訴人搭建一座“連心橋”

  “這場聽證會,目的是要為申訴人架一座‘連心橋’。”回憶起與周某的第一次見面,最高檢第十檢察廳檢察官齊濤印象深刻,“不管你怎麼做工作,他的訴求沒有絲毫變化:一是要求撤銷二十年前的不起訴決定,對鄭某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要求一定數額的賠償,以彌補這些年來的損失。”

  在齊濤看來,周某的這種“執著”與其近二十年的申訴經歷不無關係。在過去的二十年裡,圍繞著這起案件,周某先後經歷了一審、二審、撤回起訴、重新起訴、作出存疑不起訴、向原辦案的檢察機關申訴、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向省級檢察機關申訴、向最高檢申訴等。

  對法律問題,周某並不是不明白。“久病成醫,這麼多年,一路走來,我明白其中的問題。但別人打了我,也沒有追究他刑事責任,更沒任何說法,反而我自己要負擔醫藥費用,我覺得不公。”周某說。

  讓周某奔波二十年的,到底是什麼案件?其中有著哪些曲折和故事?病根又在哪裡?

  回到1999年12月4日,晚上7點左右,鄭某在處理感情糾紛時,與阮某發生口角進而產生打鬥。感到吃了虧,當晚9時許,阮某又糾集周某等人,去鄭某家理論。當阮某一夥來到鄭某家時,發現大門緊閉,於是就在大門口嚷嚷起來。

  嚷嚷中,鄭某發現,阮某一夥人中,有人想翻牆進院。於是,鄭某就撿起走廊裡的磚塊,扔了出去。不料,扔出的磚塊砸中周某頭部,鑑定顯示周某的傷情為重傷。

  2000年11月17日,周寧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鄭某行為屬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賠償周某15379.63元。鄭某和周某不服一審判決,均提出了上訴。周某提出了兩點上訴理由:一是鄭某不構成正當防衛,二年有期徒刑量刑過低;二是15379.63元的賠償數額過低。

  “原審法院未對庭審後補充的證據進行庭審質證;辯護人取證不合法,又未通知其出庭作證;構成周某重傷的醫學證據不充分。”基於上述三點理由,2000年12月25日,寧德市中級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二審裁定。

  對於“構成周某重傷的醫學證據不充分”此項內容,法院認為,周某的損傷雖然經多家醫院診治,但其顱底骨折和麵、聽神經損傷的醫學證據不充分、不足以診斷,而右額區硬膜下積液、左頂區硬膜外小血腫雖有影像學檢查支持,但與《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所界定的危及生命或嚴重影響健康構成重傷的基本要素不符。

  發回重審後,周寧縣檢察院又委託寧德市第一醫院進行重新鑑定。醫院認為,出入院時間不統一且疑似更改;病歷、病程中有關傷情描述不具體;病歷事後補充。“周某病歷等鑑定材料存在瑕疵,真實性存疑難以對其傷情進行重新鑑定。”

  在聽證會上,來自周寧縣檢察院的檢委會專職委員葉長青通過PPT展示了“存在瑕疵”的病歷:入院時間,有四個不同的說法;出院時間也有三個不同的時間;最為重要的“瑕疵”——“腦脊液漏”記錄不一致:在12月11日至12月13日的病歷中,均有提及腦脊液漏,但未記錄具體情況。但在12月14日出院時,病歷中未提及腦脊液轉歸情況,特別護理記錄中也未體現有腦脊液漏。

  因傷情是否達到重傷無法確定,周寧縣檢察院認定鄭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一案的證據不足,經檢委會研究決定對鄭某作存疑不起訴處理。

  周某不服,自此走上了漫長的申訴之路,先後到周寧縣檢察院、寧德市檢察院、福建省檢察院提出過申訴,均未獲得支持。2019年9月24日,周某向最高檢提出了申訴。

  經過審查,最高檢主辦檢察官王慶民認為,在被害人傷情鑑定方面的問題,案件具有一定的複雜性、特殊性、專業性,因此有必要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訴人、專家、聽證員的意見,進而為依法處理本案提供重要參考。

  就此,為申訴人搭建一座“連心橋”的方案確定了。聽一聽周某到底有哪些訴求?專家和聽證員怎麼看?化解問題該從那個角度入手?帶著這些預設,檢察官開展了工作。

  要“案結事了”,而非“結案了事”

  如何發揮“連心橋”的作用?聽證會又如何不流於形式?“聽證會的準備工作極為重要。”齊濤向記者介紹。

  從確定到召開聽證會,不足半個月的時間,在最高檢第十檢察廳第二辦案組的協調下,四級檢察機關協同高效工作,確保聽證會開到實處。

  “地點就定在福州。”作為主辦檢察官,王慶民選擇了“送法上門”。“一方面,讓群眾跑來跑去,不方便。另一方面,則是從案件本身的影響來看,選擇在當地召開聽證會,能夠起到一個法治教育的作用。”王慶民說。

  調查核實,充分掌握信息,是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最為重要的內容,雖然時過境遷,但是,最大限度地還原當時情況,對於解決周某的“癥結”將起到很大的作用。一週的時間裡,來自福建省檢察院、寧德市檢察院、周寧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多次走訪,調取案件相關信息,與申訴人面對面的溝通,詢問辦案人員,瞭解申訴人的訴求。

  餘晶,福建省檢察院第十檢察部的檢察官,此前曾審查過周某刑事申訴一案。在聽證會召開前,特別向王慶民彙報了當時的辦案情況。

  “2018年10月19日,我們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刑事申訴審查結果,主要原因就是根據證據,不具備重新鑑定的條件。”餘晶說,在審查辦結本案的同時,考慮到周某有受傷並接受過治療的客觀情況,我們也決定對其進行司法救助,但周某本人沒有接受。

  “看看周某現在的想法和訴求。另外,被不起訴人鄭某,現在能聯繫到麼?能否當面做個溝通?”王慶民建議。

  在聽證會召開的前一週,福建省檢察院第十檢察部的檢察官黃世斌和吳青,兩次約見了周某。“周某沒有想到最高檢的檢察官會在這麼短的時間內進行回覆,所以態度還算是不錯。”在周寧縣城,吳青和黃世斌還見到了當年的被不起訴人鄭某。

  “我們向鄭某講起了周某申訴的事情,談到了月底要召開一個聽證會。起先,鄭某的意見很大,不願意接受談話。”吳青注意到,語言中,鄭某也流露出一種態度:這麼多年了,也希望這個事情有個了結,對於周某目前的狀況,自己也是有著一定的責任。

  “說實話,這個事情雖然過去了將近二十年,但我的心裡也很難受。事發前,我和申訴人並不認識,也沒有什麼過節,造成這樣的狀況,我深表抱歉,也願意力所能及地幫他一下。”在聽證會上,當著申訴人的面,鄭某表達了歉意。

  鄭某的一席話,引發了連鎖反應。在最後發言中,周某的訴求有了變化:“即使無法追究責任,我希望,考慮到我目前的身體狀況,能夠給我一定補償。”

  近一個月的努力,換來了一個相對緩和的對話——不僅僅是息訴罷訪,更是化解了一個社會安全隱患。

  “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除了要依法辦理之外,還要以誠相待,將心比心,只有這樣,才能做好群眾工作,才能辦好案件。”在徐向春看來,聽證會取得了預期效果。

  採訪中,徐向春表示,控告申訴工作的要求很高,要盡力解決群眾申訴背後的問題,爭取從源頭上消滅問題。“如果按照規定,你扔給申訴人一紙文書,雖然法律上說得過去,但是離‘以人民為中心’的要求,是遠遠不夠的。”

  “有兩個詞,可以很好地理解我們的工作:一個是結案了事,另一個詞則是案結事了。”徐向春說,做好群眾工作,走好群眾路線,案結事了才對路,機械地司法辦案,解決不了問題。

  公開聽證,從根兒上幫助群眾解決問題

  公開聽證是很好的一款檢察產品。在徐向春看來,通過引入第三方,讓申訴人的訴求、檢察辦案細節置於公眾監督之下,特別是人民監督員的引入,讓這種公開更具中立性。另一方面,公開聽證,又是“群眾來信件件有回覆”的深化和發展,不只是停留在回覆上,旨在從根兒上幫助群眾解決問題。

  “對於群眾的來信,不能止步於件件有回覆,要力求真正地幫助群眾解決問題,按照張軍檢察長的說法,要把群眾的事當成家事。”徐向春說。

  記者注意到,公開聽證會的現場有五位聽證員,分別來自社會不同行業:有記者、有律師、有企業家、有村支部書記,還有大學教授。五人當中,還有四位是福建省檢察院的人民監督員。

  “引入人民監督員,是為了更好地監督我們的檢察辦案,特別是在一些久訴不息、久訪不息的案件中,人民監督員既能提升我們為群眾解決問題的能力,又能有助於化解矛盾和糾紛。”徐向春說。

  就在上個月,最高檢印發實施《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擬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等進行公開審查,或者對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等進行公開聽證的,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和案件處理的意見。

  “其實,另一方面,聽證會也體現了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要求,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人民監督員參與辦案,回應了‘誰來監督監督者’的社會關切,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力舉措。”徐向春說,有了公信,檢察辦案才會讓人民群眾有更強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位聽證員之一的陳明添教授,是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的院長,他是應申訴人周某的要求,以法學專家的身份參加聽證,就法律適用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與觀點。

  “結合現有的醫療記錄,是無法鑑定還是不能鑑定?”陳明添教授的一句發問,讓聽證會再度聚焦問題中心,受邀參加聽證會的法醫林斌解答道:“根據現有的就診記錄,在‘顱骨骨折’之後,醫生標記了‘?’,這就意味著顱骨骨折,並不是確診,所以原始資料存在著瑕疵。”

  “我有兩個疑問:一、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規定,住院部的病歷保存不得低於30年,能否通過調查,發現新的病歷材料;二、根據現有的病歷,如果無法鑑定為重傷,是否可以作出輕傷或者輕微傷的鑑定?”來自律師行業的聽證員陳立新,在更為細緻的角度,拋出了兩個問題。

  聽證員陳金髮是福建省人大代表,瞭解到周某的生活狀況,他的問題更具開導性:“法治一直在進步,朝著更完善的角度去發展。我希望你能儘快地從這個困境走出來,儘快地‘翻頁’,開始新的生活。”

  “我想請教檢察官一個問題:如果在訴訟程序內,無法進行傷情鑑定。那麼,針對周某身體受到傷害的情況,特別是近二十年來的申訴,法律是否有救濟的措施?”同時,福建日報社新聞評論部記者、聽證員包騫還提出了法治宣傳的建議,希望在以後的法治宣傳中,能夠選取一些典型案例,共同提升社會的法治水平。

  ……

  在徐向春的主持下,聽證員就案件相關問題,輪流發問,檢察官、申訴人、法醫依次作答。在經過聽證員的不公開集體評議後,聽證員召集人陳明添教授發表了集體意見:聽證員一致認為,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並無不當。

  “結合全案,聽證員同時提出以下意見:綜合全案情況,對周某的傷害,鄭某應負有一定的賠償責任,鑑於周某也有過錯,所以,我們呼籲鄭某在合理限度內給予賠償;對於周某的傷情鑑定,我們建議要形成權威的鑑定結論,用於定分止爭,給事件畫上一個句號。”在發表聽證意見外,聽證人員對於聽證會的完善,還發表了意見,“希望其他涉案部門能夠一併參加聽證會,接受發問,以利於更好地審查事實。”

  “我明白聽證員的意見,我覺得有道理。”聽證會結束,周某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這是最高檢內設機構改革後,新組建的第十檢察廳成立以來的第一場聽證會,實現了零的突破。”徐向春同時表示,對於聽證員的建議,將認真研究,適時提出完善措施,把公開聽證常態化、制度化,真正打造成聯繫群眾的“民心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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