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莫日根等38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 袁雪英)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对莫日根等3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莫日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峰等6名被告人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被判处25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一般参加者被判处7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起被告人莫日根在监管场所服刑期间,广泛结交和接纳前科劣迹人员。2008年出狱后,莫日根拉拢刑满释放人员,通过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资金。2010年,为索要债务,莫日根纠结韩某某等人殴打、恐吓、非法拘禁高某某等3名被害人;为发展壮大,莫日根通过非法手段控制呼和浩特冬泳协会,并相继成立内蒙古晟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庆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此为依托,豢养组织成员,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莫日根为首的团伙,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莫日根强占公私财产分配给组织成员使用,侵吞集体资产,在当地已形成非法控制的局面,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认定该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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