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秸稈焚燒!違者罰款↓

儋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儋州市禁止焚燒秸稈落葉等農林廢棄物的通告

為做好大氣汙染防治,改善城鄉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大氣汙染防治“六個嚴禁兩個推進”的工作通知》(瓊府辦﹝2019﹞3號)和《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加強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儋州市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農林廢棄物。

二、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農林廢棄物禁燒工作由各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禁燒工作責任制,制定切實可行的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農林廢棄物禁燒工作方案和巡查方案,要集中力量開展拉網式檢查,特別要加大重點時段、重點區域的巡查力度,禁止露天焚燒以及向江河溝渠中拋丟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農林廢棄物。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農林廢棄物的,按照《海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之規定,

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火災、重大汙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四、拒不接受或嚴重阻礙秸杆禁燒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群眾發現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農林廢棄物現象,可撥打舉報電話:23508787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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