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鵬4000萬“老賴案”始末:對賭下跪VS敲詐勒索 藝人從商有多難?

協議“暗藏玄機”。

李亞鵬4000萬“老賴案”始末:對賭下跪VS敲詐勒索 藝人從商有多難?

如果能重來,2008年已經37歲的知名藝人李亞鵬,還會跨界進軍房地產嗎?

2019年11月5日下午2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召開重審庭前會議,內容主要涉及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雪山公司”)股東李亞鵬等與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泰和友聯”)的“4000萬合同糾紛案”。

這場備受外界關注的案件始於2015年年底,至今已有近4年光景。在此期間,訴訟雙方經歷了一審、管轄裁定一二審、二審、再審、重審及執行異議等複雜程序。此前的一審、二審判決均為李亞鵬方敗訴,需支付泰和友聯4000萬元債權款及利息。

由於遲遲未清償上述債務,據證券日報,李亞鵬的名字曾於2018年10月30日短暫出現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被執行人信息”一欄中,外界也因此將李亞鵬稱為“老賴”。一個月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裁定該案件發回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李亞鵬並未在11月5日的庭前會議上露面,其明星身份及“重審能否翻案”成為外界關注焦點。據悉,庭前會議主要是交換證據,正式開庭時間尚未確定。

泰和友聯委託代理人聶敏律師對時間財經表示,此次庭前會議,泰和友聯提交了新的證據(公證文件),李亞鵬方對於泰和友聯“涉嫌敲詐勒索罪”僅是作了一段陳述,未提交相關證據。聶敏還說,“(泰和友聯)對發回重審有信心,本案的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還是很清晰”。

李亞鵬4000萬“老賴案”始末:對賭下跪VS敲詐勒索 藝人從商有多難?

泰和友聯委託律師聶敏接受時間財經採訪

時間財經就案件重審等問題聯繫李亞鵬,電話在滴了幾聲後,隨即掛斷。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高級合夥人陳志高律師告訴時間財經,如果本案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存在錯誤,且重審中沒有與爭議焦點有重要關係的新的事實被查明,李亞鵬一方獲得勝訴的難度仍然很大。

陳志高律師還表示,從法律和司法實踐來看,重審後的判決並不必然會改變原審判決的實質內容,也存在判決的法律依據和說理有所改變,但判決結論實質不改變的可能性。

案件始末

2008年11月,李亞鵬出資450萬元(佔股90%),與其兄李亞煒(出資45萬元,佔股9%)等人在雲南麗江登記成立雪山公司,該公司主要從事麗江當地的房產業務開發。

泰和友聯則成立於2011年12月,註冊資本3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趙宏,經營範圍包括項目投資、房地產開發等。趙宏持有泰和友聯33%股份,為第二大股東。2011年8月至2014年6月,趙宏還曾擔任北京中泰嘉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根據泰和友聯提供的版本,2012年,該公司曾與當時李亞鵬實控的雪山公司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下稱“《協議》”),約定投資6000萬元,取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2015年,雙方簽訂《項目合作框架變更協議》(下稱“《變更協議》”),泰和友聯同意放棄股份優先購買權,陽光壹佰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陽光壹佰公司”)收購部分股份。對等條件是,李亞鵬、李亞煒等出具承諾,於2015年7月以到期債權的形式償還4000萬元。

2015年8月17日,泰和友聯向李亞鵬方發出律師函。幾天後,李亞鵬代表其他幾人出具覆函,對債務與催款通知函進行確認,但請求推遲還款期限,不過之後並未支付任何款項。泰和友聯要求李亞鵬、李亞煒以及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書公司”)支付4000萬元及利息等。

李亞鵬4000萬“老賴案”始末:對賭下跪VS敲詐勒索 藝人從商有多難?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李亞鵬、李亞煒、中書公司則稱,泰和友聯債權來源表述不清,《協議》條款無效,《律師函覆函》系“泰和友聯偽造”。

該起案件主要爭議點在於,4000萬元究竟屬於利潤分紅款還是投資保底收益?時間財經獲得的資料顯示,2012年1月,雪山公司和泰和友聯簽訂如下《協議》:

“3.2.2最低收益保障 若本項目的實際利潤低於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提供的項目測算財務報告,甲方確保乙方實際獲得的全部權益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投資金額必須全部到位),項目開發週期為三年(自投資額全部到位起算)。若開發週期超過3年,考慮到乙方出資額的資金財務成本,三年開發週期屆滿,由乙方先行收回約定的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

陳志高律師認為,合同約定“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這應屬於投資保底條款。但是,《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的投資保底條款是由雪山公司本身而不是它的原股東與投資者泰和友聯之間簽署的,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因為雪山公司承擔這個保底義務損害了雪山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泰和友聯委託代理人聶敏律師則表示,前幾年普遍認為股東和公司對賭無效,但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有限制的認可了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對賭協議效力。

再審申請書顯示,泰和友聯“要求李亞鵬兄弟償還4000萬元到期債務”的訴訟時間為2015年底。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李亞鵬、李亞煒支付4000萬元和利息。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稱,《協議》、《變更協議》及《承諾函》合法有效,判定李亞鵬方應支付泰和友聯4000萬債權款及利息。對於一審判決,李亞鵬、李亞煒不服進行上訴。

2018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泰和友聯方稱,《協議》合同是股東與股東間的投資保底協議。李亞鵬、李亞煒則稱,4000萬元為公司盈利分紅,《承諾函》存在脅迫的情形。

二審判決中,法院結合《協議》和《承諾函》認定此案合同性質為投資保底合同,維持一審判決。

然而,李亞鵬等仍繼續上訴。2018年3月28日,李亞鵬、李亞煒提交再審申請書,並重點說明《承諾函》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泰和友聯涉嫌“敲詐勒索”。

2018年12月10日,北京高院作出(2018)京民申4445號民事裁定。在庭審中,李亞鵬方仍堅持,《協議》是利潤分紅款。泰和友聯作為雪山公司的股東,在雪山公司沒有產生利潤的情況下,先行收回4000萬元固定收益,實質是抽逃出資行為,《承諾函》是擔保合同。

泰和友聯辯稱,保底條款應由雪山公司原股東承擔。本案的實質為股東與股東之間的保底收益到期債權的償還,屬於自治範圍,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北京高院表示,應該對《協議》、《變更協議》的效力進行具體分析,並對《承諾函》的內容進行法律層面認定,確定訴爭4000萬元的性質後,對泰和友聯的訴訟請求進行處理。

協議“暗藏玄機”

時間財經梳理發現,此案關鍵證據在於三份協議——《協議》、《承諾函》、《變更協議》——的效力問題,這也成為北京高院發回重審的焦點。

據泰和友聯提供的資料,2012年,雪山公司和泰和友聯約定兩家公司之間關於4000萬元的固定收益權益條款。此後於2015年簽訂的《變更協議》,將雪山公司原股東李亞鵬、李亞煒等增加為“甲方主體”,即與雪山公司共同作為一方,另一方則為泰和友聯。

《變更協議》還約定,“關於3.2.2中的固定權益收益甲方和乙方達成共識,《原協議》3.2.2款解除”。與此同時,雪山公司原股東李亞鵬等(不含雪山公司)出具了《承諾函》,《承諾函》提到《協議》中的到期債權執行,雪山公司原股東承諾於2015年7月支付4000萬元的到期債權。

李亞鵬4000萬“老賴案”始末:對賭下跪VS敲詐勒索 藝人從商有多難?

北京高院再審裁定書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高級合夥人陳志高律師對時間財經表示,如果本案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存在錯誤,且重審中沒有與爭議焦點有重要關係的新事實被查明,那麼可以作出以下具體分析:

結合《變更協議》和《承諾函》的上述內容,相關方在2015年通過簽署《變更協議》和《承諾函》的方式變更了履行4000萬元固定收益支付義務的主體,即由雪山公司變更為雪山公司原股東,並明確了原協議3.2.2款關於固定權益收益的條款解除。自此,4000萬元的固定收益的支付義務人是雪山公司原股東李亞鵬等,而不是雪山公司本身。這從客觀上講,糾正了之前協議第3.2.2款很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局面。

陳志高律師還表示,李亞鵬一方辯稱為這屬於擔保,比較牽強,畢竟《承諾函》明確提到“雪山公司原股東承諾於2015年7月支付4000萬元的到期債權”而沒有為雪山公司的到期債權提供擔保之類的內容。當然,《承諾函》最後一部分關於李亞鵬一方以雪山公司的股權、股權權益為該債權提供擔保則屬於擔保的範疇,但這是另一回事,與再審中的爭議焦點關係不大。

那麼,雙方為什麼要簽訂《承諾函》和《變更協議》?合同主體變更又是怎麼回事?

“這(承諾書)是我們的債權來源,因為要收回投資。對賭協議的對象一直是雪山公司原股東,其中包括李亞鵬。在泰和友聯投資的時候,雪山公司沒有實質資產,對其投資是基於李亞鵬的商業判斷和資源效應。正常的框架協議本身就是需要跟標的公司股東簽訂,後面《承諾函》、《變更協議》是一個進一步的確認。股東之間進行投資肯定先要有一個基本的信賴關係,這是基本常識常識,也是這個案件的基礎背景。”泰和友聯方律師聶敏稱。

不過陳志高律師不認同這一觀點,其提出疑問,“既然是常識,那剛開始籤《協議》時為何不清楚這個常識,而沒有要求雪山公司原股東簽署協議呢?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泰和友聯涉嫌敲詐?

二審中,李亞鵬方指控簽署《承諾函》時存在脅迫情形。有媒體獲得了一份錄音,這份10秒鐘錄音內容來自李亞鵬,他說,“你們需要一個我什麼樣的保障,我給你們一個保障,需要怎樣,我都可以,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我都可以”,據聶敏稱,“這份語音記錄已經過公證”。

再審申請書顯示,李亞鵬、李亞煒稱,由於被申請人泰和友聯二期資金1.2億元沒有到位,導致雪山公司不得不通過信託計劃融資2億元。2013年1月25日,雪山公司原股東與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下稱“中融信託)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股權過戶給中融信託。

時間財經查閱發現,李亞鵬、李亞煒在論述泰和友聯涉嫌“敲詐勒索”時,提到對雪山公司進行1.2億元投資是泰和友聯應盡的義務,而泰和友聯方則稱這是其擁有的權利。

《協議》顯示,“2.1.1乙方(泰和友聯)出資人民幣6000萬元對甲方公司(雪山公司)進行注資,並相應獲得甲方公司10%的股份。乙方保留其投資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8個億,股份比例為30%的投資權利。

對於泰和友聯涉嫌敲詐勒索,李亞鵬等提交的再審申請書上有這樣一段描述:

“被申請人泰和友聯公司作為雪山公司的股東,在雪山公司沒有取得利潤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可被申請人對雪山公司4000萬元到期債權,也否定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擔保關係,則被申請人泰和友聯向申請人主張4000萬元就失去法律基礎,被申請人泰和友聯要求申請人簽訂支付4000萬元的《承諾函》,就存在敲詐勒索的嫌疑”。

“提到敲詐勒索卻沒證據,也不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對原告亂扣帽子,從而回避債務,這不是一個體面的做法”,聶敏律師說。(北京時間財經 刁豔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