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實繳資本被股東未經股東會同意收取利息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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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師,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股東的投資資金一旦實繳進入公司,就是公司的實繳資本,該實繳資本就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獨立的。因此,股東私自將公司資本借貸給他人,收取利息,是侵害公司財產和侵犯其他股東權益的行為。但是,實踐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中,由於對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沒有足夠的認識,許多股東都會出現私自挪用公司資本借貸給他人的行為。

那麼,出現這類情況怎麼辦?

第一,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該股東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前所述,公司股東擅自挪用資金借貸收利息侵犯了公司的財產,公司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返還。

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類人利用手中職權,私自挪用公司資本進行放貸情況比較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行為,其中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禁止挪用公司資金;禁止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禁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因此,出現這種情況,公司可以要求擔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股東返還資本及利息,如果他不配合,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

第二,其他股東提起股東派生訴訟

如果前述股東私自挪用資金,公司不作為,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東派生訴訟。

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私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其他人有上述行為的,直接適用此條規定。

第三,向公安局報案

公司股東如果擔任公司職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資金罪,可以直接向公安局報案了。但是,這種方式比較激進,股東的行為不是極其嚴重的話,不用採取這種方式。

總之,股東的實繳資本屬於公司的財產,股東違法將資金私自借貸給他人收取利息是違法違章行為,其他股東、公司如果發現這種行為,應當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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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律在金陵


第一、實繳資本是什麼意思?

 

實收資本(實繳資本)是指投資人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所有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本,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償還,可以長期週轉使用。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也就是公司賬戶實際擁有的資本。比方說你認繳了100萬,但是隻繳了50萬。這50萬就是實繳資本。故而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註冊資本。

公司成立後,股東的投資款已經轉變為公司法人的財產了,股東失去了對投資款的所有權,這筆錢的提取需要,按照公司法走清算程序才能拿回,股東不能不能向公司主張投資款的利息。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抽逃出資是什麼意思?抽逃資金怎麼處理?

抽逃出資是公司驗資註冊後,股東將所繳的資金暗中撤回,卻仍然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欺詐違法行為,對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將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況下,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52條之規定,在公司怠於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

2、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條之規定,公司具有財產、名義和責任獨立的特徵。同時根據《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抽逃出資,即不得抽回股本。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前提和顯著特徵。股東在出資後又抽逃出資的,構成對公司法人獨立財產權的一種侵權行為,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及賠償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3、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3條之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以其出資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見,公司的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實現,所以應當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付邦潤


公司股東在未經股東會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利用公司資源非法為自己謀取私利,已經涉嫌財務侵佔,對所侵佔的財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可對其提起訴訟。


蜻蜓之聲


既然都是公司股東,公平,對等是合作的前提。涉嫌財務侵佔的,在溝通無結果的前提下,可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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