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部門不履行拆遷補償協議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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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賈國昌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

一、基本觀點: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法律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徵收部門不履行拆遷補償協議的怎麼辦?

二、相關案例:

劉某與綏芬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房屋行政徵收案(2017)黑1081行初2號

劉某所有的綏芬河市通天路斯華賓館1-302號房屋在動遷範圍內,建築面積為117.47平方米。因建設林源大廈的需要,劉某於2012年3月1日與綏芬河市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約定,劉某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為林源大夏內2套房屋,用途均為住宅。合同簽訂後,至臨時安置屆滿後,徵收辦公室應當給付劉某調換的房屋沒有開工建設,並一直拖延至今,致使劉某所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無法實現產權調換。劉某以徵收辦公室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解除協議,並立即支付房屋徵收補償款。經法院審理,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由綏芬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給付劉某房屋徵收補償款599378元。

三、律師解讀:

本案的焦點是雙方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因特殊情況無法履行時,違約方應承擔什麼責任。在這起糾紛中,劉某與綏芬河市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是房屋徵收與被徵收的關係,劉某的房屋在徵收範圍內,雙方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該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合法、有效,並且劉某已如約履行。因未能開工建設,徵收辦公室的行為已違反了《協議》的規定,是違約行為。徵收辦公室在接收劉某房屋後,因一直未能開工建設,劉某無法得到補償,責任在徵收辦公室。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辦公室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徵收辦公室訂立協議後,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徵收補償義務,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劉某主張的要求解除協議的請求客觀而現實,要求給付徵收補償款599378元應屬合理要求。

律師在此鄭重提醒:房屋徵收過程中,一旦發生因《徵收補償協議》發生糾紛的情況,被徵收人要及時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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