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一合同工膽兒肥!貪佔349萬餘萬,獲刑14年

男子蘇銘宇先後利用職務便利,分別套取農村低保金人民幣2132420元、保險公司資金人民幣1365710元。

2019年11月6日,廣西藤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了被告人蘇銘宇貪汙和職務侵佔一案。

民政局一合同工胆儿肥!贪占349万余万,获刑14年

法院審理查明

2015年7月1 日,藤縣民政局與蘇銘宇簽訂聘用合同,聘用蘇銘宇為該局縣地名普查辦的合同工,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蘇銘宇在藤縣低保中心工作,負責發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簡稱“農村低保金”)。在補發銀行發放失敗的農村低保金時,蘇銘宇利用其負責統計應補發低保金人員名單、製作統計表等工作便利,套取農村低保金共計人民幣2132420元。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蘇銘宇利用其在人保財險藤縣支公司負責代發藤縣農村低保金的工作便利,在補發銀行發放失敗的農村低保金時,以虛增補發低保金人員名單,套取該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13110元。

2018年9月1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與被告人蘇銘宇簽訂勞動合同,並安排其到人保財險藤縣支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間,蘇銘宇利用工作便利,通過重複辦理理賠案件463件,套取該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1352600元。

另查明,蘇銘宇退還95000元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餘款1270710元尚未退賠。被告人蘇銘宇因犯職務侵佔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貪汙罪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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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蘇銘宇在事業單位藤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中心工作期間,屬於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農村低保金人民幣2132420元,其行為已構成了貪汙罪;被告人蘇銘宇在中國人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該公司資金人民幣136571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既犯貪汙罪,又犯職務侵佔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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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案情,藤縣法院作出判決:

被告人蘇銘宇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一百萬元;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一百五十萬元;責令被告人蘇銘宇退賠貪汙和職務侵佔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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