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千家外賣店被查,罰款高達13萬,《電子商務法》細節如何重視

最近開啟大調查,不少商家被責令停業整改!輕則限令停改,重則罰款上萬!

在廣西最近的報道中,市場監管部門累計對當地6154家違法違規入網經營餐飲服務單位進行下線處理,責令整改2862家,立案查處案件60起,案值14.157萬元,罰沒金額高13.16萬元。

另一方面,互聯網電商平臺的“二選一”引起了國家市場監管部門重視,11月5日,在杭州舉辦“規範網絡經營活動行政指導座談會”,20多家電商企業參會。

立冬將至,市場勢必又將迎來引起網絡經營監管的嚴格規範。

上千家外賣店被查,罰款高達13萬,《電子商務法》細節如何重視

繼《電子商務法》實施後的第11個月,外賣餐飲市場就開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就可能觸犯相關法律。那麼《電子商務法》,還有哪些常見問題亟待注意?

外賣君結合近來外賣圈發生的事件,對此進行了一次解讀:

1

經營主體亮照、亮證經營

10月底,廈門各區市場監管總局接到網友舉報,對當地7家輕食店展開調查。其中一家門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並且經營項目等事項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不一致,超範圍經營冷食類項目、未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級標識等問題,廈門執法人員責令商家停業整頓!同時暫停外賣平臺的接單!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經營者公示其經營主體身份和資質、資格有關的信息,簡稱為“亮照、亮證經營”,線下線上經營者均應承擔此項義務。

其中公示要求,一是在其網頁的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即用戶瀏覽其主頁時無須專門查找,通常能夠看到即可。二是持續公示,只要經營活動存續,應當始終保持。三是既可以直接公示具體信息或文件,也可以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上述文件、信息的鏈接標識,用鏈接標識方式公示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點擊鏈接打開時清晰展現公示的具體內容。

處罰: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條規定的,按照《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

不正當競爭行為

① 惡意反向刷單

在西安開披薩店的王女士表示,自己新店開業第二天就遇到了同行惡意差評,跟對方理論,對方表示,大不了都不幹了。

在顧客評價裡,說外賣有一股特別臭的味道,懷疑衛生情況。並且在後面追加了一條“吃了一小塊下午就拉肚子了”的差評。為了降低對新店的影響,王女士選擇把錢退給顧客,把披薩取回來。

上千家外賣店被查,罰款高達13萬,《電子商務法》細節如何重視

取回餐後,王女士發現餐並沒有問題,因此存有疑惑的用外賣軟件對同行號碼進行了調查,發現有一家店與顧客號碼一致,於是,王女士將證據反映給了平臺,平臺也判定是同行惡意競爭,將差評刪除了。

再後來,雙方協商未果,王女士將該店舉報,相關部門上門後查出該店一系列問題,並限令1天時間整改完畢,否則停業整頓。

據當地商家表示,那個惡意差評的店目前已經被取消加盟。

實踐中,產生這種惡意反向刷單,即競爭對手故意給經營者虛構交易或編造評價,導致經營者被平臺採取制裁措施。惡意反向刷單也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罪。

在刑事責任方面,刷單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經營罪。

②刷單行為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即禁止刷單。廣義而言,刷單也是一種虛假宣傳,但應當區分商品、服務信息的虛假宣傳與刷單行為法律責任適用方面的異同。

本條規定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商品、服務信息中的義務。但對此條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責任,需要結合其他法律確定。

上千家外賣店被查,罰款高達13萬,《電子商務法》細節如何重視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一般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的標準,對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商品、服務信息披露時作虛假陳述,通常屬於一般的虛假宣傳;如果是對商品、服務信息進行引導、推廣、宣傳而不僅僅是披露法定要求披露的內容時作虛假表示,則為虛假廣告。

在行政責任方面,對一般虛假宣傳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處罰,對虛假廣告適用《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二者存在差別。

民事和刑事責任中,對虛假廣告都做出相應的處罰罪名。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最新《廣告法》的處罰規範。構成虛假廣告,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甚至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3

搭售行為

《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與上海、北京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一樣,對於搭售行為,《電子商務法》並不禁止搭售,只對搭售的方式予以規制。

處罰: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從事搭售行為,應按照《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包括接受“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至於搭售行為的民事責任,《電子商務法》沒有具體規定。

4

定向提供搜索結果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需要說明的是,針對“大數據殺熟”現象的回應,《電子商務法》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個性化搜索結果的同時提供非個性化選項。

同時,在消費者進行搜索時,經營者除了提供自然排名的商品或服務搜索結果外,還另外推送廣告或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的,適用《廣告法》的規定。

處罰:《電子商務經營者》未規定違反本條的民事責任。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的權利以及公平交易的權利、獲得賠償的權利。

結語:

“既然改變不了環境,那就改變自己。”誠如一位商家表示,一方面,《電子商務法》已然實行,抱怨解決不了問題,改變才能創新。另一方面,經過11個月的洗禮,不少人開始重視電商運營法律,對整個行業來說,迎來了一次意義上的重構。

對於實行11個月的《電子商務法》,你最深的感受是什麼?歡迎下方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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