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李冀南逃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8)晉0213刑初97號

公訴機關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訴訟代表人馬耀輝,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

被告人李冀南,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於大同市,漢族,大專文化,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同市。因涉嫌犯逃稅罪於2017年6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7月12日被大同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7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2017年8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6月5日被大同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8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城檢刑一刑訴〔2018〕3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犯逃稅罪、被告人李冀南犯逃稅罪,於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愛蘭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代表人馬耀輝、被告人李冀南及其辯護人袁久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為償還其擔保的大同市首邦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銀行貸款及利息,經全體股東表決同意,由被告人李冀南(法定代表人)代表該公司於2015年9月15日與董某某(受讓方)、大同市北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方)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其公司位於大同市開發區湖東公寓F樓1-2層、K座1-6層、G幢2-3層三處房屋及土地以8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董某某。2015年9月24日,在辦理房屋產權手續過程中,被告人李冀南讓公司會計在稅務機關開具票面金額為4772072元的不動產發票,隱瞞交易金額,在公司賬目上少計收入,逃避應繳稅款1276666.59元,且佔到該企業當年應納稅額的67.34%。後大同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催繳未果,大同市公安局於2017年4月6日立案偵查,被告單位陸續補繳所逃稅款及滯納金。

指控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銷售房屋後,採取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未補繳應納稅額,逃避繳納稅款1276666.59元,並且佔到該企業當年應納稅額67.34%,該單位的行為應當以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冀南作為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辦理房屋產權手續過程中,讓公司會計在稅務機關開具票面金額為4772072元的不動產發票,隱瞞交易金額,在公司賬目上少計收入,逃避繳納稅款,其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應當以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李冀南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當庭自願認罪。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過程無異議,對於指控的罪名,認為被告人不構成逃稅罪;其辯護意見認為:指控有客觀歸罪的傾向,本案涉及房屋轉讓交易的利益方是銀行和董某某,在房屋過戶合同中也規定了稅費由乙方董某某承擔,眾鑫公司已經沒有能力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發現後進行處罰,納稅主體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銀行賬戶和資產都已經被法院凍結,主觀上被告人沒有偷逃稅款的故意,客觀上被告人沒有繳納稅款的能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積極借錢補繳稅款和滯納金1555304.12元,另補繳罰款2531500.48元,已接受了行政處罰,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規定,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為償還其擔保的大同市首邦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銀行貸款及利息,經全體股東表決同意,由被告人李冀南(法定代表人)代表該公司於2015年9月15日與董某某(受讓方)、大同市北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方)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其公司位於大同市開發區湖東公寓F樓1-2層、K座1-6層、G幢2-3層三處房屋及土地以人民幣8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董某某。2015年9月24日,在辦理房屋產權手續過程中,被告人李冀南讓公司會計在稅務機關開具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4772072元的不動產發票,隱瞞交易金額,在公司賬目上少計收入,逃避應繳納稅款人民幣1276666.59元。

另查明,稅務機關根據“金稅三期”系統查詢,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至2015年12月31日(稅款所屬期止),共計申報繳納各項稅費人民幣606971.57元。

另查明,2017年1月10日大同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同地稅稽處〔2017〕1號稅務處理決定: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應補繳稅費合計1276666.59元;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017年1月10日大同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同地稅稽罰〔2017〕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處以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計1265750.24元,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2017年2月7日大同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同地稅稽稅通〔2017〕54號稅務事項通知:催告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繳納以上稅款、滯納金、罰款。2017年4月6日大同市公安局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逃稅罪立案偵查。

另查明,2017年2月8日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稅務機關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5282.88元、教育費附加6549.81元、地方教育費附加4366.54元、印花稅2183.3元、相關稅款滯納金3929.89元。2017年5月23日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稅務機關補繳營業稅218326.9元、營業稅滯納金60476.55元。2017年8月1日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稅務機關補繳企業所得稅1029957.16元、企業所得稅滯納金214231.09元。2018年12月25日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稅務機關補繳罰款人民幣2531500.48元。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訟代表人馬耀輝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被告人李冀南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舉報材料及移送函覆印件、稅務機關涉嫌案件移送書及稅務稽查調查報告以及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罰決定書、稅務事項通知書及相關完稅憑證的複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複印件、記賬憑證、發票登記表及不動產發票複印件、房屋轉讓協議、抵押合同複印件及相關照片、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決議及轉款回單及相關稅收完稅證明覆印件、大同市北都農村商業銀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合同、抵押合同、轉賬記賬憑證複印件、商品房買賣合同複印件、到案經過、補繳稅款滯納金單據、相關債權人申請、審計報告、人民法院相關法律文書、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董某某房屋交易的資料及相關發票複印件、評估資料複印件、稅務機關凍結存款通知書、稅務機關查補及執行情況說明及稅收完稅證明覆印件、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繳稅明細、證人董某某、王某、孟某某、趙某的證言、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補繳罰款的銀聯簽單及稅收完稅證明、被告人李冀南的病例、公安機關比對查詢證明、被告人李冀南的戶籍信息及其在偵查期間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在銷售房屋後,採取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至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之日,仍未全額補繳應納稅款,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逃稅罪。被告人李冀南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該公司採取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亦已構成逃稅罪。公訴機關相關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不構成逃稅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所提已接受行政處罰、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故本院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李冀南系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並接受訊問,依法不屬自首,故本院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李冀南當庭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已全額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罰款,酌情從輕處罰。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與本院認定一致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其他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鑑於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已全額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罰款,被告人李冀南自願認罪、犯罪情節較輕,對其處以非監禁刑,對其所居住社區並無重大不良影響。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大同市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冀南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周立雄

人民陪審員 趙雲霞

人民陪審員 張麗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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