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假索賠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買假索賠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據《揚子晚報》11月6日報道,2017年至2018年8月,湖北武漢職業打假人柯先生花費現金42萬餘元,先後從5家商戶手中購買無檢驗檢疫的凍肉產品。柯先生將這5家商戶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賠償,索賠400多萬元,並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了舉報。就在法院就此索賠立案並第一次庭審後,柯先生遭到商戶舉報稱其敲詐勒索。日前,警方已對該案發出了立案告知書。

近年來,知假買家的職業打假人引起了社會的關注,也引起了司法機關的重視,在如何對待職業打假認定問題上,各地司法機關做法不一致,有的支持職業打假,比如2019年3月6日,青島中院所作的(2019)魯0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書,再次旗幟鮮明地支持群眾“知假買假”,強調“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變成壞事”,鼓勵運用“懲罰性賠償”法律武器對問題食品實施民事打假,受到社會公眾的歡迎。但也有的司法機關不支持職業打假,不承認打假人的消費者身份,判決打假人敗訴,產生很大爭議。

司法機關不支持打假會帶來不良社會後果,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也無法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則製假售假行為就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消法》的立法宗旨就變成了製假售假的護身符,無法制止假冒偽劣行為。

對於打假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對此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機關應該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見執行。

警方對職業打假人柯先生立案查處是錯誤的,職業打假人即使存在一定的不當行為,也不至於構成犯罪。敲詐勒索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採用了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如果行為人沒有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則不能作為刑事案件處理。本案中,按照柯先生的自述,自己在購買有問題的凍肉後,只是起訴5家商戶要求十倍賠償,並未私下與任何商戶見面交涉。如果屬實,這種行為是很難與敲詐勒索畫等號的。當地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將柯先生知假買假的行為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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