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工人受了傷,老闆不全賠,法院拘留他!

近日,大英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時,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

象山:工人受了傷,老闆不全賠,法院拘留他!

2018年6月開始,鄧某斷斷續續在陳某經營的象山鎮竹木加工廠工作,同年9月29日下午四時左右,鄧某像以往一樣用鐵爪把粉碎機下面粉碎的竹片抓出來,因竹片戳到鄧某戴的手套,機器順勢把鄧某右手臂拖進粉碎機裡,其胸部和頭部都撲倒在粉碎機主機外殼上,致鄧某右手臂嚴重受傷。

鄧某被救出後,送至醫院並經遂寧市中心醫院住院手術治療,右手上臂完全切除,共住院50余天,花去醫療費19000元。傷愈後經四川中益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中心作出鄧某傷殘等級為六級,假肢費52000元等多項鑑定結論。

出院後,原告鄧某向大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陳某給予賠償。2019年6月5日,我院開庭審理後依法支持了原告鄧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陳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鄧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假肢費、鑑定費共計302512.73元(包含被告陳某已經給付的醫療費19000元)。

裁判文書生效後,被告陳某卻遲遲未履行,在多次討要未果之下,鄧某向大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後,大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立即向被執行人陳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通過全國網絡司法查控系統查控。但發出的文書石沉大海,且系統中未查詢到被執行人陳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承辦法官多次率隊前往被執行人陳某住所地,仍一無所獲

2019年11月4日,申請人鄧某來電告知發現被執行人陳某行蹤,於是承辦法官立即帶隊前往目的地將被執行人陳某拘傳到法院。

在法院調解室,陳某提出,鄧某受傷是其自身操作不當導致,應由鄧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另外,判決書中確定的給付金額超出自身承受能力,因此

拒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

在法官耐心釋法明理之下,被執行人陳某表示只願意賠償140000元,且需分期支付。

在調解未果的情形下,為了維護申請人鄧某的合法權益,大英縣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陳某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

象山:工人受了傷,老闆不全賠,法院拘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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