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收的太高,服務又達不到標準,業主應該怎麼辦?

就懟你


物業管理費是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這兩份合同都是經過業主確定或經過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的。對全體業主是有約束力的,是不能夠單方面做出修改的。




通常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裡,會對服務的內容、服務的質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費收取的情況做出明確的約定。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更改物業管理費的收費金額,否則就是違約。


如果業主認為物業企業有違約行為,未按合同要求的質量提供物業服務。業主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的業主可以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如果業主確實認為物業管理費太高,可以和物業服務企業商量經雙方同意降低物業管理費。

如果物業企業確實不作為,有違約行為,業主可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總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就可以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最近,新華社、新華每日電訊一同發文《“公攤面積傷民”矛盾亟待求解》,將公攤面積的討論推上了風口浪尖,文中追問句句"扎心"。

關於公攤面積,俱說是香港首富李xx與當時建設部xx天才想了三天三夜想出來的。還有一個很老的梗,可能大家都聽過:

每一個小區的所有房子的公攤面積加起來,一定會超過這個小區的實際公攤面積。大概這就是所謂的1+1>2了吧。

買房子有公攤面積,全世界唯有中國。

一百平方的房子,實際上只有70平,甚至有些還不到。物業費大家都清楚,是按照平方收的,70平方和100平方收的錢差了將近40%。

有人說,如果不交公攤面積的物業費,就沒有人來打掃過道,電梯的衛生……所以必須交!

那你有沒有想過,室內面積你倒是交了物業費,但是物業有派過人到你家來打掃衛生嗎?

更搞笑的是暖氣費也是堅定不移的按照建築面積來收取。可過道有暖氣嗎?垃圾道有暖氣嗎?變電室有暖氣嗎?設備間,公共門廳有暖氣嗎?分隔牆上有暖氣嗎?

但這些可都是一平方一平方要收暖氣費的,誰來交?當然是不差錢的業主了。

今人為刀俎,我為魚肉!我們說也白說!

除去重慶實行的是套內建築面積外,其餘各省市城市的商品房銷售,公攤面積仍舊被各開發商堂而皇之的使用著,如今天怒人怨引來新華社撰發怒斥,不知道是否能引起相關部門注意,考慮出臺新規整改這一弊端。累積流量的問題通過輿論呼籲解決了,這個不合理的問題與民生息息相關!多多轉發!


用戶4464143820673


物業與業主是一種契約關係,也就是說,業主出什麼樣的價格,聘請的物業就應當提供什麼樣的服務。比如,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投票決定聘請物業公司,達成合約後,雙方是要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上寫有物管費是多少,物業公司提供什麼樣的物業服務。所以,物業費高不高,討論這個,沒有意義,關鍵就在於業主繳納了物管費,物業就應當按照合同提供相應的服務。題目的問題就在於物業服務不到位,這個時候業主該怎麼辦?一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要求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提高服務標準。如果仍然達不到要求,那麼合同期限一到,就解除合同,另外聘請物業公司。當然,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實在太差,那麼這個時候,業主就要收集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明顯違反合同,然後到法院起訴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退還物業費。


雪獒9965


一、物業費收取於業主,用於小區的公益事業服務。以往,業主每月都要把錢繳納到物業處,物業服務幹好幹壞分文不差總能拿到錢,結果讓業主很受氣。為了業主不花冤枉錢,我個人認為,一是業委會要前一個月公示合理收支情況,後一個月業主根據實情繳交應分攤的費用。二是前一個月對物業的服務質量要有專人負責每天跟蹤落實完成情況,以評份定出當天應得的服務酬勞費,如清潔工打掃樓道擦洗扶梯整潔場地自己要到頂層填表簽名,底層表格由本樓道業主填滿意度,月底予以累計公示。後一個月上旬,業主視實情繳納物業費,中旬發放給物業。而不是採用物業盡責不到位,業主要走法律訴訟程序的被動處境。只有在聘用物業契約中明確細則,方可有效制止拿錢不幹事的亂象。

二、關於業主對繳納的物業費偏高的不滿,主要缺乏按時公開收支情況的透明度,業委會沒有認真準確量化預案各種服務項目具體的工作量,從而科學估算僱用相關服務項目用人數量,就會造成各類人員工資開支偏高。若其他項目也沒有精打細算,開支均會偏高。這樣合計起來,業主分攤的費用就自然隨著偏高啦。因此,一切都要以業主角度出發,努力做到增收節支,降低業主各戶應攤費用。還要發揮熱心業主為小區公益捐款獻愛心立功德,還要解決賴賬戶和保護傘戶從不繳費問題使他們及時交款,還要努力把公共收益攏上來,增多集體儲藏金。同時,讓收入低的困難群體安排物業服務賺工資,從工資中抽成抵交物業費,他們就不覺得繳納服業費偏高難以承受了。在此基礎上,每月按實際收取適時的物業費,心理就會減弱偏高之念了。


林柏忠979


“物業費收的太高,服務又達不到標準”對於物業服務收費,其實是有基礎的收費標準的,但是由於各地區生活水平不同,所以對於物業的收費標準只具備指導意義。

實際上物業屬於服務行業,物業費的多少取決於物業提供的服務,每項服務應一一對應物業費當中的收費項目,如果小區內部出現需要增加的服務時,召開業主大會通過後需要在小區內部進行公示。

其次,在物業糾紛當中常見的情況就是物業服務確實存在問題,但是由於業主們的維權意識較差並未收集相應的證據導致後期訴訟取證困難,最終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所以物業服務達不到標準,業主首要做的是收集證據,之後與物業協商要求完善服務並且扣除不達標期間該項服務對應的物業費。如果物業拒絕合作並且不承認有服務不達標的問題存在,業主就可以將證據示明。

注意:

由於物業服務與收費一對一對應,所以在物業出現服務達不到標準的情況時,我們可以拒交該項服務對應的費用,而非全部物業費。


東友律師團


看到這標題就煩。物業費高?多少錢叫低呀?既然買得起千百萬的房子,那點物業費交不起嗎?買得起馬配不起鞍,那就別買馬呀!高與低是要看質價相符不相符。一個小區裡永遠會有說物業服務不到位的攪屎棍子,又說不出實際的例子和問題何在!就是想“一分價錢十分貨才好”、“不要錢更好”是不是呀!其實什麼叫到位什麼叫不到位呀,小區物業服務到底該是什麼標準,他自己都不知道。舉出的例子,十之八九都不是物業公司的責任,有的和物業沾邊,有的都不沾邊。沾邊的十之八九不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就是常年越不交費服務越差惡性循的惡果。環稀裡糊塗的就知道“我是業主我怕誰”的可笑思維。從來就沒有說主動與物業合作提高改進工作,絲毫沒有為把小區建設成共同的美麗家園主動貢獻出智慧和力量的精神。其原因就是自己不知道自己要好好學習天天向上!補充一點,叫囂取消物業的都歇菜吧。去看看新聞吧。中央的意思是連老舊小區改造後都要引進物業管理機制啦,你們要取消物業的先和中央商量去吧,沒有說好之前,別瞎叫喚啦。都知道買車不是一次性投入就再也不用交錢就開一輩子了,買車就得養車。買房也一樣,可比養車錢貴的多啊,想好了再買。別買了馬又矯情馬鞍子錢。


正道滄桑548


看看我們小區的物業拽不拽?事情正在發生。我們都一直被矇在鼓裡的。




亖傑


打,趕走黑物業,還業主一片藍天。


方丈不方便


1,公攤費收去為他們鑽錢的地盤。2,每平方收費管十多元,房子是業主照收物管費,3,門衛設崗另加業主入住費‘鎖碼、4,地下室或空地均是收仃車費。每月季均要養電水費用,管理費用?


18142573505


物業應該首先與每一個業主簽訂合同,然後按照合同執行,違反合同者,才應該負法律責任。事實上很多物業都是沒有與業主簽訂合同,都是不請自來的不速之客,為所欲為,和黑社會差不多。法院如果為這樣的物業撐腰,就是在充當保護傘!請問沒經過本人允許,就管你叫一聲爸爸,你就應該撫養他嗎?這和不請自來的物業沒什麼不同!事實上,物業公司就是賣服務的,業主就是買家,買家沒同意購買,賣家就無權收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