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一房二賣,被判“退一賠一”

法制網訊 記者梁平妮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迅速發展,面對房價持續上漲的利益誘惑,總有些開發商動歪心眼,因此造成的違約現象也日益增多。近日,家住青島市黃島區的李某就遇到一件煩心事,自己購買的房屋竟被“一房兩賣”。

2019年1月,李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認購協議及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雙方約定,李某於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房款480萬元,某置業公司於2019年6月30日之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網籤,如果某置業公司未在約定日期網籤,要向李某退還全部房款並按10%支付賠償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李某如約交清了房款,只等開發商辦理網籤手續,就可以擁有自己夢寐以求的房子了。李某掰著指頭算日子,終於等到雙方約定的網籤日期,卻遲遲沒有收到某置業公司的消息,李某多番催促,某置業公司仍不配合辦理手續。此時的李某心生疑惑,是不是自己購買的房子有問題?李某立即到房產交易中心查詢,發現該房屋早已辦理網籤,戶主為某投資管理公司。原來,某置業公司於2017年2月與某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了該房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以375萬元出售給該公司,辦理了網籤。

苦苦等了半年的房子,竟然是別人的,氣憤的李某當即找到某置業公司討說法,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房款及利息,並賠償違約金480萬元,均遭到拒絕。因多次協商未果,李某將某置業公司訴至黃島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過程中,某置業公司承認已經與某投資管理公司辦理了網籤事項,但表示願意繼續履行與李某的合同,只是因為資金週轉困難需要時間進行協調。此外,某置業公司認為,與李某簽訂的合同尚未達到約定解除的條件,且根據合同約定,李某要求賠償480萬元數額過高,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李某已按認購協議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被告某置業公司也應按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被告某置業公司隱瞞已經將房屋先於原告李某出賣給他人並辦理網籤的事實,原告請求解除合同,於法有據。雖然合同約定,若被告未在約定日期前辦理網籤,除退還全部房款外,另按10%支付賠償違約金。但被告故意隱瞞事實,明知不能按協議履行,仍與原告簽訂合同,要求原告李某支付大額購房款,對被告某置業公司的不誠信行為應予懲處。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原告李某與被告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認購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某置業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李某購房款480萬元及利息,並賠償原告李某480萬元。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一房兩賣在實踐中時常發生,不僅違背了社會誠信,也違反法律規定。房屋出賣人一房兩賣的,除了返還已付房款、利息外,買房者有權要求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在此告誡出賣人,一定要誠信履約;也提醒購房者,在購房時應儘量多瞭解開發商及房屋情況,防止掉入“一房兩賣”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