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男女有以下情況的,法院准予離婚?2019年婚姻法規定

諮詢:一方不願離婚,法院能否判決離婚?

一、不離婚的原因是什麼?

很多的離婚案件會遇到這種情況,一方想離婚,但是對方就是同意離婚,不同意離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

1、雙方對於離婚協商不成,一個堅持離婚,另一方對於婚姻、對於家庭、對於子女、對於感情的放不下,堅持不同意離婚,試圖挽回婚姻,讓家庭繼續完整的走下去;

2、雙方都同意離婚,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也同意,感覺雙方的感情的確維持不下去了,所有,雙方對於離婚都是同意的。但是,對於子女問題、財產問題、債務問題、離婚補償、賠償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所以,雙方協議離婚不成。

在離婚過程中,要看看對方不同意離婚到底什麼原因,然後有針對性的調整離婚方案。

婚內男女有以下情況的,法院准予離婚?2019年婚姻法規定

二、離婚的方式

如果你做出讓步了,對方還是不同意協議離婚,那你只能起訴離婚了。根據婚姻法規定:

第一個方式:協議離婚,就是上文所說的雙方協商好,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第二個方式:起訴離婚,一旦雙方協議離婚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了。原告帶著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起訴狀,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等,去法院立案、排期、開庭、判決。

三、起訴離婚,哪些情況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內男女有以下情況的,法院准予離婚?2019年婚姻法規定

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應准予離婚的情形,所以,在離婚時要注意這幾個情況。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頒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11月21日)》,對於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又提供了更加具體的情形,在起訴離婚時,也可以仔細對照是否有相應的情況,但是,無論存在何種情況,你一定要積極蒐集證據證明那種情況的存在才可以!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婚內男女有以下情況的,法院准予離婚?2019年婚姻法規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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