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村民小組是什麼關係?

《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上述法律並列出現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四個管理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這四個單位屬於什麼關係呢?

「土地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村民小組是什麼關係?

很多人誤以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指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這種觀點不正確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屬於農村自治組織,屬於行政組織,屬於管理組織,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因為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委會、村民小組經營管理。但是法律是承認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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