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車繼明涉黑案、楊一偉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省法院通報​十起涉黑涉惡案件!

11月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眾發佈近期全省各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行動取得的成果,並對車繼明涉黑案等10起涉黑涉惡案件的判決情況,及一起5日正在平涼涇川縣法院公開審理的鄭建軍涉惡案情況進行介紹。

新聞發佈會披露,截至11月5日,全省法院共審結涉黑惡案件303件2424人,依法判處罰沒財產6797餘萬元,發出司法建議337條。中央督導組移交的線索全部核查完畢,督辦的3批案件一審全部審結,實現線索核查清零和積案清零的目標。

案例1:車繼明涉黑案

車繼明系趙全勝涉黑案骨幹成員。趙全勝、車繼明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已經原隴南中院、省法院判決確認。因被告人車繼明在逃,未能一併審判。車繼明於2018年12月27日被抓獲歸案。隴南中院一審查明其非法採礦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犯罪事實如下:1999年12月份,趙全勝與劉繼剛達成合夥開礦協議後,趙全勝邀請被告人車繼明帶領民工採礦及粉礦。趙全勝承諾對其給予一定的股份。至2001年案發時,車繼明共生產出黃金60多公斤,從中獲利46萬元。1996年,被告人車繼明購買1支五連發獵槍,1997年全國緝槍治爆開始後,車繼明未上繳該槍支,非法持有至1999年底在嚴坪礦山交給趙全勝。隴南中院經審理以被告人車繼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15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車繼明非法採礦所得的4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車繼明提出上訴。我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所提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楊一偉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2012年至2018年期間,楊一偉為獲取非法利益,糾集王剛等人,在定西市安定區城區大量高利放貸,並以暴力、威脅及滋擾、跟蹤被害人、懸掛橫幅等軟暴力手段,違法收貸,獲取高額利息,糾集楊一品、連鵬舉等人,強行“看場子”收取保護費,插手娛樂場所經營管理,聚眾造勢,酒後滋事,威脅工作人員,打罵消費者,打砸物品,消費後不結賬或者少結賬。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一偉、王剛、楊一品、連鵬舉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犯罪,嚴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及經營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擾亂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形成以楊一偉為首要分子,王剛、楊一品為重要成員,連鵬舉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安定區人民法院以楊一偉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一案,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刑罰,部分被告人被判並處罰金。

案例3:曹偉東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2011年以來,被告人曹偉東糾集包春輝、高佔東、曹剛、楊晏軍、高國軍、曹博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軟暴力方式,索取他人財物;隨意毆打他人尋釁滋事;違反法律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放高利貸,又以到期不能還款為由收取高額逾期費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借其惡名,採用追逐、攔截、摟抱方法侮辱猥褻婦女;以索要欠款為由,威脅他人與其商品交易,其行為分別構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制猥褻、行賄、強迫交易等罪。上述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渭源縣法院對該團伙組織者、糾集者曹偉東依法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案例4:李曉剛充當曹偉東惡勢力“保護傘”案

2018年3月,惡勢力團伙成員包春輝、曹偉東(另案處理)等人為了能在上灣鎮水家窯村楊家山社松樹溝河地段順利採砂,經渭源縣上灣派出所所長林凡的介紹,由包春輝在臨洮宴請時任清源水利站副站長李曉剛,給李現金2萬元,請求在其採砂過程中給予幫助。2018年4月,包春輝、曹偉東等人在非法採砂時被舉報,上灣鎮綜合執法所制止包春輝等人非法採砂行為並罰款1萬元。包春輝、曹偉東為了能夠減輕處罰及以後順利採砂,二人帶五糧液、劍南春白酒各一箱、軟中華香菸兩條(共價值9860元),與李曉剛在渭源縣城一農家樂協商採砂事宜,並承諾從非法採砂獲利中給李曉剛好處費,李曉剛答應請求並收受了上述物品。2018年8月,包春輝、曹偉東等人與甘國和清算賬務時,分給李曉剛2萬元。渭源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曉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4.856萬元,為惡勢力犯罪充當“保護傘”,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曉剛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案例5:史想明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2018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史想明、鄧霞強、張玉琳、鄧求娃、蔡軍龍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漳縣縣城、武陽鎮、新寺鎮等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共實施違法犯罪活動6起,其中敲詐勒索犯罪1起、尋釁滋事犯罪1起,賭博違法活動4起。漳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想明、鄧霞強、張玉琳、鄧求娃、蔡軍龍等人,以毆打、威逼、恐嚇等方式,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賭博等數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符合《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屬惡勢力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史想明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

案例6:盧學瑜惡勢力團伙案

2015年1月,被告人盧學瑜經社員大會選舉,擔任張掖市甘州區梁家墩鎮迎恩村七社社長後,提名具有前科、劣跡人員楊興軍、盧學賢及盧學志等9人重新組成社委會,以為社裡爭取利益為名,多次煽動、組織本社社員阻攔鄰近單位建設工程施工、圍堵單位大門,索取高額“賠償款”獲取非法利益,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鄰近單位的生產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盧學瑜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院以被告人盧學瑜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案例7:鄧積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被告人鄧積德、鄧延軍父子長期從事養殖業並有一定積蓄,自2014年開始鄧積德向他人發放高利貸,後鄧積德、鄧延軍以借款形式向他人變相吸收資金用於擴大高利貸發放規模。自2016年2月以來,被告人鄧積德、鄧延軍糾集張玉霞(鄧延軍之妻)、郭玉萍(鄧積德之妻)、朵宏鑫等人在討要高利貸本息過程中,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虛假訴訟、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以言語恐嚇、滋擾、威脅、聚眾造勢、毆打等手段逼迫借款人或保證人還債。被告人鄧積德等人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鄧積德為首要分子、鄧延軍為重要成員,張玉霞、郭玉萍、朵宏鑫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民樂縣法院於2019年8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鄧積德等8人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鄧積德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後,被告人鄧積德等人提出上訴,張掖中院於2019年9月24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張掖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8:於國金案惡勢力團伙案

自2015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於國金為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委託為他人追討債務,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收車,充當地下執法隊,在全國各地多次實施非法收車的違法犯罪活動。期間僱傭、指使郭徽(批捕在逃)、王堯、史天義等人從事拖車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於國金為首,王堯、史天義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甘州區法院於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該團伙首犯於國金有期徒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張掖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9:黃立福惡勢力團伙案

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劉壽德以甘肅邦賀實業公司、張掖市邦賀建築工程公司為據點,為獲取高額利息和虛增債務的高額利潤,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追索費”、“高額利息”,肆意認定違約金等手段虛增債務,與被害人簽訂房屋(車輛)抵押、買賣轉讓合同,合同到期後,為討要債務,使用毆打及滋擾、糾纏、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敲詐、佔有財物,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家庭生活和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團伙。被告人黃永林、黃立福、劉壽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強行佔有他人房屋、車輛、財物、非法討要債務、脅迫他人出具借條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劉壽德在強行索要債務過程中採取毆打、滋擾、糾纏、鎖門、強拿硬要等手段,擾亂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及經營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用虛增債務的借據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利用司法資源以達到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罪。甘州區法院於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黃立福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十二萬元;被告人劉壽德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黃永林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宣判後,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劉壽德提出上訴,張掖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10:陸尚上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陸尚上等34名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插手民間糾紛,在甘肅臨夏、定西、甘南、慶陽、青海玉樹、四川德格等地,通過控制被害人通訊工具,威脅、恐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行拖走他人工程機械12臺,被告人陸尚上、王曉珠糾集他人實施犯罪11起。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永靖縣法院經依法審理,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陸尚上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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