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通案例丨聚眾鬥毆、非法持槍,積極辯護獲刑二年二個月

聚眾鬥毆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都是我國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犯罪,兩罪並罰刑期一般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而本案的辯護人以精深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業務經驗,緊緊抓住證據存在的缺陷,把證據辯護轉化為量刑辯護,在不可能判處無罪的情況下,以證據缺陷制約量刑;同時積極挖掘量刑證據,雙管齊下,為被告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案情簡介: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受孫某某糾集,積極參與到與趙某某糾集的十餘人的鬥毆行為中;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應當以聚眾鬥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

承辦過程:

被告人李某某被偵查機關逮捕後,李某某的家屬慕名來到行通律師事務所,委託馬兵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辯護人通過會見當事人,查閱全案證據以及走訪案發現場、詢問相關證人,發現指控犯罪的證據存在缺陷。庭審中,馬兵律師發表了李某某被控聚眾鬥毆罪缺少構成要件的無罪辯護意見,以及非法持有槍支並非用於非法活動的罪輕辯護意見。

承辦結果:

一審法院對辯護意見給予充分考慮,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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