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候選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可否同時參與投標?

某工程建設施工項目採用公開招標資格後審方式。在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招標人收到潛在投標人的異議函。異議函指出:第一中標候選人A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持有第三中標候選人B 百分制五十五的股份。潛在投標人甲認為兩家投標人A和B存在利益衝突,不能同時參加本項目投標。

問:

該異議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招標人應當如何處理。

答: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限制投標的情形,其中第三十四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中標候選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可否同時參與投標?

在分析第三十四條前,先要釐清幾個名詞。

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所謂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對外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指除法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等。

本案例中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理解為單位負責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根據《公司法》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對公司具有絕對控股的實施力。本案例中投標人A持有投標人B百分制五十五的股份,即投標人A對B有絕對控股權。

中標候選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可否同時參與投標?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根據以上分析,潛在投標人的異議成立。投標人A和B存在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情形時應當向招標人主動告知,沒有主動告知的構成弄虛作假。

本案例中招標人應當邀請原評標委員會重新進行核實,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標人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

中標候選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可否同時參與投標?

延伸問題:

存在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情形的潛在供應商能否參加資格預審?

可以參加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階段是選擇合格潛在投標人階段,還未到競價投標階段。參加同一招標項目資格預審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家符合資格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具體選擇方法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

綜上所述,通過上述舉例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在招投標活動中對待這樣的衝突矛盾首先要調查清楚是否存在這樣的情況,如果情況屬實則中標候選人應被取消中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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