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附加稅費和印花稅的建議

引言

附加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為特定歷史時代的產物,隨著國地稅體制和財政分配體制的多次改革和時代的發展,已具備取消的條件。建議在下一次減稅降費時進行,可通過分配比例調整、轉移支付等方式保持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平衡。印花稅在稅收佔比小,但納稅人遵從成本高,亦不適應信息技術與商業創新的時代,建議取消,對於證券市場可通過交易手續費等方式進行調節。

一、附加稅費和印花稅的歷史和作用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歷史

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於1985年1月1日起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分1%、5%、7%三檔。

在此之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主要有以下來源:

1. 城市維護和建設資金


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間,國家陸續核批的有關城市按工商利潤計提5%(或實行定額補助)的城市維護和建設資金。

2.國撥城市維護費
國家支出預算安排的城市維護費。

3.“工商稅”附加
一九七三年起採取收入退庫辦法提留的地方“工商稅”附加。

4.公用事業附加
1964年起正式徵收。

5. 工商所得稅附加
1958年起按1%徵收。
以上來源,在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後,1~3項同時取消,工商所得稅附加因工商所得稅取消而於1986年完全取消,公用事業附加於2017年4月1日起完全取消。

(二)教育費附加的歷史

根據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佈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於1986年7月1日起徵收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徵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歷史

在2010年之前,各地有的開徵,有的沒徵,開徵的時間不等,徵收標準也不同。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下發後,為“進一步規範和拓寬財政性教育經費籌資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統一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

(四)印花稅的歷史
1958年,政務院頒佈《印花稅暫行條例》,開徵印花稅,但1958年將印花稅併入工商統一稅。直到1988年,國務院發佈《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印花稅才從1988年10月1日起再次徵收。

(五)附加稅費和印花稅和作用

根據財政部網站數據,2018年稅收總額156401億元,其中:國內增值稅61529億元,國內消費稅10632億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840億元,印花稅2199億元(其中證券交易印花稅977億元)。

財政部未公佈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數據,但可按國內增值稅和國內消費稅之和的5%計算,則為3608億元。加上城市維護建設稅4840億元,附加稅費共8448億元。再加上印花稅1827億元,附加稅費和印花稅共11816億元。

可見,通過徵收附加稅費,確實為國家帶來了大量的收入,保障了城市維護建設和教育事業的發展。

至於印花稅,則在給國家帶來收入的同時,還賦予了調節證券市場的作用。如2007年5月為讓股市降溫,將證券交易的印花稅從1‰調整到3‰,股市立即大跌,從短期看確實有一定作用(長期則未必,詳見下文闡述)。

二、取消附加稅費和印花稅的理由

(一)附加的作用可以通過調整基礎稅收實現

如果某項事業需要資金,就要開徵一個附加稅費,那麼顯然,還應該開徵交通附加、醫療事業附加、科技技術附加、農業發展附加等等。當然,根據現在僅將“條例”改名為“法”從而實現“稅收法定”的思路,可以上升為《交通稅法》、《醫療事業稅法》、《科技技術稅法》、《農業發展稅法》,但這不能改變實質。

假設中國只有一種增值稅率10%,為了發展交通事業,擬徵收交通附加,稅率為10%,基數為增值稅,則交通附加的實際稅負為1%,合計稅負為11%。那為什麼不直接將增值稅率調整為11%呢?無非有兩個理由:

1.專款專用
財政預算中將交通附加單列為一項收入,交通支出也在交通附加中單列。照此思路,各種支出都應該有專門的稅收或附加,無法相互調劑。其實完全可換種思路,雖然增值稅收了11%,但是財政將其中1%作為交通支出。不過是一個財政管理問題,何需分為兩個稅費?

2.避免讓納稅人感覺增加加稅
不直接增加增值稅的稅率,避免讓納稅人感覺國家加稅,增加負擔。然而,對納稅人來說,交10%加1%,和直接交11%並無區別,無論何種名稱和何種理由。當然,在目前減稅降費的形勢下,要想加稅顯然不行,但可換種思路,假設本來要降低1%的增值稅,為什麼不直接取消1%的交通附加呢?納稅人的稅負同樣減少1%,但是避免了多稅費申報、繳納管理的成本。

(二)附加稅費對市場主體交易有一定不良影響

如果沒有附加稅費,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對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一般不會產生不良影響。比如,某建築勞務公司為總承包商提供建築勞務,不含稅價為100萬元,通常選擇3%徵收率,則含稅價103萬元,實際收入100萬元;如果總承包商要求9%稅率的發票,則含稅價109萬元,建築勞務公司的收入仍為100萬元。假設勞務公司沒有進項,人工成本為90萬元,則利潤總額為10萬元。對總承包商來也類似,不管哪種稅率(徵收率)都不影響利潤。

但有了附加稅費,將增加增值稅12%的附加稅費(假設在市區),在3%和9%增值稅時,分別繳納0.36萬元和1.08萬元的附加稅費,利潤分別為9.64萬元和8.92萬元,相差0.72萬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行政級別劃分不同的稅率,市區7%、縣城和鎮5%、農村1%,這種差別較大的稅率有違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精神,不利於發揮市場主體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若按此種作法,則個人所得稅法應將北上廣深的扣除額標準定為遠超過其他地區,如提高到10000元。

因此,附加稅費對市場主體交易有一定不良影響。不如直接合並在增值稅內,更有利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

(三)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對教育事業貢獻有限

根據財政部網站數據,2018年教育支出32222億元。而據前文測算,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約3608億元,僅佔支出的11.2%。如果真要依賴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來完成教育事業,則以32222億元,除以國內增值稅和國內消費稅之和72161億元,徵收率(標準)應從現在的5%提高到45%!

(四)徵納成本與收益相比較高

三種附加稅費和印花稅,有不同地點的區別(市區、縣城或鎮、其他地區),有不同的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幾種合同、權利許可證照等),還有不少規範性文件進行解釋,無疑增加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徵收成本。

其中,印花稅的徵納成本與收益(財政角度)相比最高。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按本貼花僅5元而成本高且大部分納稅人違法

營業賬簿(除資金賬簿按金額貼花)和權利、許可證照,按本貼花,每本僅5元。但是,納稅人需要購買並張貼,而當今人力成本高昂,去稅務大廳購買再回來張貼的成本遠超過5元。大部分納稅人不清楚或忘記在營業執照等證照上貼花,沒有按規定“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違反了稅法。

若從稅務機關管理角度來看,也同樣是徵收成本過高。比如稽查人員經過努力,終於查實納稅人有10本散佈在幾個部門的權利證照沒有貼花,也不過50元印花稅,但付出的時間成本遠不止此。

2.合同貼花難以管理

由於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種類繁多,且多分散在納稅人各個部門,除財務人員以外的大部分人員缺乏印花稅知識,管理合同貼花容易掛一漏萬,成本相對較高。由於合同在書立時即產生印花稅的納稅義務,而現實是有部分合同未有效執行甚至根本就沒執行,此時納稅人當然不願意貼花。

從稅務機關角度來看,要查實這些合同更有難度,連究竟簽了多少合同都難以掌握。

3.稅務機關征收的“變異”和“瀆職”

由於印花稅金額不大而徵管難,所以在實踐中,除了在不動產過戶等環節“卡位式”徵收外,稅務機關往往採取核定的方式,即根據採購和銷售的金額的一定比例(如80%),核定納稅人的合同印花稅。這種核定方式,固然便於徵管,但似乎已經遠離了印花稅的初衷,僅是為了避免追究瀆職,可稱之為“變異”。

目前絕大部分政府工程和政府採購,合同僅由銷售方(一般為企業)貼花,政府單位沒有主動去申報合同印花稅,稅務機關沒有也不願意去各政府單位檢查合同印花稅繳納情況,理論上稅務機關已經涉嫌瀆職。一個稅種如果讓大部分稅務機關和政府單位涉嫌違法,說明這個稅種本身很可能存在問題。

(五)印花稅不適應信息技術與商業創新時代

印花稅的設計是基於“紙”的時代,所以要“貼花”。在信息技術與商業創新時代,原有的一些載體發生了變化,定義也逐漸模糊。主要表現為:

1.按本貼花的“本”有變化

比如電子證照,甚至只是備案公告,是否屬於本?在多處使用或採用不同載體算幾本?

2.何謂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更有爭議

信息時代,可能點一下鼠標或手指在觸屏上一點即已完成交易,如果沒有名為《合同》或《協議》的文本,點這一下是否屬於簽訂合同?交易的電子清單,甚至只是二維碼,是否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3.在商業創新時代合同性質與當事人更難判斷

網約工、眾包等平臺經濟,PPP等各種名義的合作項目,合同性質有爭議,誰是合同當事人也有所不明,經常有相關訴訟見諸法院。眾多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又如何判斷?

(六)印花稅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有限且可以替代

如前所述,2007年5月為讓股市降溫,將證券交易的印花稅從1‰調整到3‰,股市立即大跌,從短期看確實有一定作用。然而,經過近兩個月的震盪調整後重新步入升勢,直到當年10月中旬。次年4月,為挽救股市的頹勢,將證券交易的印花稅從3‰降為1‰,立即高開大漲,然而短暫反彈後,持續下跌。

可見,印花稅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有限,國家經濟大環境、上市公司業績、信息披露與監管、社會投資渠道等基本面才是決定因素。
雖然世界上有一些國家有證券交易稅(印花稅),但美國擁有世界上最發達的證券市場,卻沒有證券交易稅(印花稅)。可見,調節證券市場,不一定需要證券市場印花稅。

今年國家開通了科創板,擬通過鯰魚效應激活資本市場,又對一些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採取了退市措施,從而帶動我國股市走向正規化,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要搞好股市,需要深層次理解資本,市場經濟資本需要利潤,各種干預市場調節資源的措施(比如印花稅)都會產生交易成本,抑制部分正常交易,產生“無謂損失”,最終對政府、上市公司、投資者都有害無益。

如確需替代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節證券市場功能,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1.調整交易手續費

無論是上交所或深交所,均是國有企業,收取的交易手續費實際仍歸國家。交易手續費可在現有基礎上,加上原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比例。

2.調整證券交易的所得稅或增值稅

目前,對個人免徵買賣股票的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對機構也有一定優惠。完全可以通過調整優惠幅度,實現調節證券市場的作用。

(七)取消符合歷史規律與減稅降費精神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作出了“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的戰略部署,明確了我國下一步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總結起來就是簡稅制、寬稅基、降稅率、嚴徵管。目前而言,我國稅制繁多且綜合稅率較高,不符合稅制改革的趨勢。附加稅費的存在使得我國稅制更加複雜,降低了徵稅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僅增加納稅成本,且加大稅收徵管難度和徵收成本。為提高我國企業的競爭力,合理減輕稅負和簡化稅制勢在必行。一次性取消附加稅費及印花稅,既能做到簡化稅制,還切實降低了稅負,是真真正正的減稅降費。這種有魄力的減稅措施,無異於在經濟寒冬中為市場主體帶來了一股暖流!

從歷史的角度看,公用事業附加停止徵收了,還有一些地方徵收的與附加類似性質的如價格調節基金,也停止徵收了。這些附加均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使命。在現在城市建設資金來源多渠道化、教育投入充足的情況下,再堅持徵收附加稅費,已無必要。

在當今減稅降費的大趨勢下,取消附加稅費和印花稅,可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徵納成本,符合減稅降費的精神。至於減降減費帶來的差額影響,完全可以通過提高納稅遵從度來解決。

(八)選擇合適時機取消不會影響財政收入

根據2019年10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發佈會數據,2019年前三季度增值稅改革新增減稅7035億元。由於增值稅改革新增減稅,應由2019年4月1日降低稅率起計算,即至三季度末只有6個月時間,假設全年均勻分佈,增值稅改革如持續一個完整年度將帶來14070億元的新增減稅。如前所述,2018年附加稅費和印花稅共11816億元,少於新增減稅。

因此,如國家再啟動新一輪的增值稅改革,不如取消附加稅費和印花稅,來得更簡便,也不會衝擊收入(因為減稅降費在預計之中只是表現稅種不同)。

並且,從2016年全面營改增至今,不管如何減稅降費,國家總的稅收仍在增長。原因是納稅人遵從度提高,稅收徵管力度加大。因此,即使現在取消附加稅費和印花稅,預計財政收入仍將增長,至少不會因此大幅下降。

(九)取消後可通過機制保持中央和地方財政平衡

由於附加稅費和印花稅,大部分歸地方收入,所以取消後,可能影響地方財政。但是,營業稅全部為地方收入,全面營改增後,通過分配比例調整、加大轉移支付,仍然保持了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平衡。附加稅費和印花稅遠小於營業稅,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取消附加稅費和印花稅後,可通過同樣或類似機制,保持中央和地方財政平衡。

三、對各種意見的思考

據本人所瞭解,目前社會各界對附加稅費和印花稅的去留有各種意見,大致如下:

1.很贊同取消印花稅,但建議保留證券交易印花稅

贊同取消最主要的原因是遵從成本高,收益(財政角度)小,納稅人覺得交稅不多,但又麻煩又容易少交違法。其他原因一般納稅人或稅務幹部沒有進行研究,只是擔心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會失去調節證券市場的功能。對此,前文已有分析,可通過調整交易手續費等方式替代。

2.對取消附加稅費從未思考過,聽說後有一定贊同

因為大部分人士根本沒有想過可以取消附加稅費,因此從未思考過這個問題,所以在瞭解本人建議後,表示需要消化,部分人士表示贊同。這種情況更說明需要國家權威機構和社會有識之士,對這個問題進行更深入的論證與宣傳,廣泛徵求意見。

3.反對取消附加稅費和印花稅

據本人所知,這部分人士並不多,主要是一些財政與稅務幹部,其中有一些參與了附加稅費立法(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和印花稅法的徵求意見稿)。從徵求意見稿的說明看,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總體考慮是“基本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即為了將“條例”換成“法”而立法。對應否繼續徵收的問題,並沒有深入思考和研究。

因此,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主導稅法立法的情況下,取消附加稅費和印花稅,幾無可能。但在全國人大層次,應當對應否繼續徵收,進行深入研究,廣泛徵求社會意見,方能得出合理結論。

四、結語

已經徵求意見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和印花稅法,實屬為了將“條例”換成“法”而立法,這絕非“稅收法定”的本意,殊不可取。

建議對應否取消附加稅費和印花稅,進行深入研究,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從而得出合理結論。

如決定取消附加稅費和印花稅,建議在下一輪降稅減費之時進行,從而減輕納稅人負擔,激發市場活力,最終增加國家稅收。


作者:徐曉東,註冊會計師、律師、造價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註冊稅務師、資產評估師、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經濟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