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高利貸型非法經營罪

胡寒冰: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單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解讀高利貸型非法經營罪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司法實務界一直對於高利貸或者超高利貸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存在爭議,各地法院在實際辦理非法放高利貸案件中也存在做法不一致的情況。有的法院認為放高利,尤其是超高利貸明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依照案情內容將放高利貸活動定為詐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有的法院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覆認為放高利貸本身不構成犯罪,如果催收方式違法則根據具體行為定罪量刑。為了準確定性放高利貸行為,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非法放貸案件意見》),對非法放貸行為進行了定性。

雖然《非法放貸案件意見》名稱是針對非法放貸行為的,但從意見內容上來看,其並未針對所有非法放貸行為,而只是針對高利放貸行為,即高利貸型非法經營行為。

一、高利貸利率標準

到底利率多高是高利貸?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認定這個標準是一直變化的。例如建國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中規定,私人借貸利率一般不應超過三分,但人民間自由借貸利率即使超過三分,只要是雙方自願,無其他非法情況,似亦不宜干涉。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認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後,民事上高利貸的標準被定為超過年利率36%。在2019年7月23日《非法放貸案件意見》中確定刑事上高利貸的標準為超過年利率36%。

二、高利貸的刑法上入刑

關於個人發放高利貸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其實也是和我國對高利貸行為認定一樣。建國初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只要是雙方自願,無其他非法情況,均不構成刑事犯罪。在2012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覆》中再次明確,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此類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到2019年7月23日,兩院兩部出臺《非法放貸案件意見》中才最終將放高利貸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的範疇,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高利貸犯罪的入罪標準

關於高利貸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標準,《非法放貸案件意見》已給了明確的標準(下圖所示)。從下圖可知,相對於其他類型非法經營罪案件的入罪數額標準,高利貸型非法經營罪案件的入罪數額標準是目前最高的。

解讀高利貸型非法經營罪

四、高利貸犯罪數額的計算標準

關於高利貸型非法經營罪犯罪數額的計算問題,按照《非法放貸案件意見》規定,高利貸型非法經營罪犯罪數額應當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的非法放貸行為計算,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五、高利貸犯罪的數罪問題

根據《非法放貸案件意見》規定,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糾集、指使、僱傭他人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在兩院兩部在出臺《非法放貸案件意見》之前,根據《關於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由於放高利貸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在定罪時僅僅依據行為人具體的違法催收方式定罪;在《非法放貸案件意見》後,明確強行索要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而又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六、高利貸型非法經營罪除外情形

當然《非法放貸案件意見》規定了發放高利貸的除外情形,即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構成高利貸型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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