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一男子當著兩個年幼的女兒,家暴妻子致死,獲刑十年…

從一起家暴命案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前景

臨汾市檢察院 肖 玲

臨汾一男子當著兩個年幼的女兒,家暴妻子致死,獲刑十年…

最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石某故意傷害一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改施行後,臨汾市檢察院首例對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例。

作為案件承辦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深切感受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在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修復社會關係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對於實現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同時也深刻體會到,從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偵查監督、庭審活動等等方面,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發揮主導作用的空間很大,檢察官對此必須有清醒的認識,充分發揮主動能動性,關注重點,注重細節,為做“優”刑事檢察貢獻力量。

No.1

案件辦理過程

被告人石某與被害人崔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屬再婚重組家庭,共同孕育兩個女兒(案發時分別為10歲和8歲)。一家人生活在臨汾市浮山縣一個偏遠山村。石某長期對崔某實施家庭暴力,崔某不堪忍受,多次離家出走躲避家暴。2018年8月初,石某又一次對崔某實施毆打謾罵,崔某在逃離途過程中被石某使用暴力強行拖拽回家,並被持續毆打。8月9日,石某在家中使用擀麵杖毆打崔某,導致崔某在家中死亡。兩名年幼的女兒親眼目睹了父親毆打母親的過程。經鑑定,被害人崔某系因全身遭受廣泛鈍性外力作用後引起創傷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石某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均拒不認罪。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發現被告人有認罪的意願。休庭後,公訴人及時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見,並主動與辯護人溝通,又多次與被告人協商,取得被告人的信任,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在此基礎上,我院及時調整量刑建議,對被告人石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提出十年有期徒刑的確定刑,並得到法庭的採納。

No.2

辦案啟示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案件適用範圍上沒有限制。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各類刑事案件,沒有罪名、刑罰、審級和對象的限制,貫穿於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二)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要發揮主導作用。本案被告人石某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不認罪。公訴人在審查案卷材料和提審被告人後,對被告人不認罪的原因作了分析:一是被告人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知識貧乏,對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沒有認識,僅認為如果承認自己打死了人就可能被判處死刑,基於對死刑的恐懼而拒絕認罪。二是被告人石某年幼時父母離異,由其祖母撫養成人,在長期缺少父母關愛的環境下長大,戒備心理重,對社會、他人缺乏信任。在偵查階段,雖然偵查人員也對其進行了坦白從寬的法律教育,但因沒有具體內容,且石某牴觸情緒較大,拒絕認罪。三是有僥倖心理,其在案發後即被公安機關抓獲,並不知道公安機關已掌握了哪些證據,其心存僥倖,認為只要自己不認罪,就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一直負隅頑抗。針對以上情況,檢察官充分發揮主導者作用,首先在提審被告人時,針對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進行了詳細的釋法說理,讓被告人清楚兩個罪名的區別和所受刑罰的不同,打消其認罪一定會被判處死刑的顧慮。其次,主動給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協調法律援助中心為被告人指定了辯護律師,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主動與辯護人溝通,通過辯護人將檢察機關的意見傳導給被告人,督促石某認罪悔罪;第三,通過庭審時的舉證質證,將證據完整的展示,讓被告人清楚的知道在案的證據已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是否認罪也只是態度問題,打消被告人的僥倖心理。通過以上工作,被告人在庭審時態度有了明顯的轉變,流露出自己願意認罪悔罪的意願,公訴人敏銳地捕捉到這一變化,及時與法庭溝通,建議在審判階段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一建議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休庭後,公訴人積極與辯護人聯繫,共同協商,以期被告人能夠真正地、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從而得到從寬處罰的結果。同時,公訴人又提審了被告人,再次向其闡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將相同罪名、情節下,是否認罪認罰對刑期產生的不同影響向其進行了細緻的說明,並向其表明如果能夠認罪認罰,檢察官將在法庭上調整量刑建議,這些能夠看得到、實實在在的有利後果促使被告人石某最終表示真誠的認罪悔罪,自願簽署了具結書。

(三)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強了指控犯罪的效果。辦理任何案件,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案件也不例外。本案發生在一個偏僻的山村,被告人石某在家中毆打妻子,普通老百姓都認為這是家務事,不便出面干涉。本案案發時,除了被害人,就只有他們兩個未成年女兒在家,親眼目睹了父親毆打母親並致其死亡的全過程。她們在老師和親屬在場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陳述了案發經過;帶領辦案民警指認了按父親石某的要求將作案工具擀麵杖丟棄的地點。雖然這些都成為了指控犯罪的重要證據,但因石某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拒不認罪,又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案發當天的情況,導致指控證據相對薄弱,從而訴辯對抗性較強;而且被告人石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強烈要求與其女兒在法庭上對質,如果答應被告人的請求,讓其女兒當庭指證父親犯罪,屆時就會出現父女怨懟、親情撕裂的尷尬場面。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就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不但讓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自己的命運,作出“自願而理智”的選擇,而且他作出的有罪答辯,也使得控方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有罪證明體系。

(四)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促使被告人早日迴歸社會有積極意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戾氣、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和有效途徑。本案情況特殊,犯罪環境封閉,被告人與被害人系夫妻關係,而證實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直接證據就是其親生女兒的證言。因女兒的指證,被告人表現出了對女兒的怨恨情緒,而女兒親眼目睹父親傷害並致母親死亡的殘酷場景,心靈上受到了重大創傷,導致親情破裂。因此,修復這一重要的社會關係,將對未成年人的傷害降到最低,也有利於被告人日後的反省改造,使其迴歸社會後消除對社會、對女兒的怨氣成為我們考慮的重點。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們就邀請相關部門介入,將兩個未成年孩子的生活、學習照顧好,聘請心理輔導老師對她們進行心理干預,以消除這一突發事件對她們心靈的影響,使她們的生活早日步入正軌。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該案中的適用,使得案件證據得到補強。通過被告人的供述印證,證實其犯罪的證據不再單純強調是兩個女兒的證言,這樣就減輕了女兒的心理負疚感,也促使被告人深刻反思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給未成年的女兒、給家庭帶來的巨大傷害,認識到女兒作證的正義性,這樣就有利於化解父女間的對抗情緒,促進家庭和諧,進而維護了社會和諧。

No.3

檢察官思考

在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在化解對抗情緒,修復社會關係、補強證據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效果。但我們還應看到存在的問題,比如,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雖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個環節實行認罪認罰,但關鍵節點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傳統辦案方式相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給檢察官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務,對員額檢察官的法律素養、司法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既要加強學習,提高綜合素質;又要善於發揮檢察智慧,運用法治思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好釋法說理工作,促使其在檢察環節認罪認罰,進一步提高我市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工作的適用率,真正實現化解社會矛盾、節約司法資源、提升辦案質效的制度初衷。

臨汾一男子當著兩個年幼的女兒,家暴妻子致死,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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