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酒駕被查拿兒子的駕駛證頂包 最後怕連累孩子說了實話

10月29日晚,巴彥淖爾市公安局交管支隊臨河大隊民警在臨河區河套大街附近開展夜查打酒行動過程中,對一輛沿河套大街由西向東行駛的號牌為蒙LS1***號汽車例行檢查,發現該車時車內乘坐一人,駕駛人為男性。民警表明了執法身份並要求其出示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

該駕駛人向民警出示了其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在核查信息的過程中,發現該車輛駕駛人王某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隨後民警對車輛駕駛人王某某進行了酒精呼氣檢測,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報告單顯示酒精含量為32.1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機動車。當場詢問駕駛人是否飲酒,王某某自稱:“剛和朋友喝完酒”。民警將酒精測試儀打出的信息單讓王某某確認簽字時,他稱自己拿的是兒子的駕駛證,不是他自己的。民警詢問的過程中,問他為什麼拿別人的駕駛證來處理時,他講道:一開始沒想那麼多,但怕連累孩子,還是說了實話,同時表示對自己的行為非常懊悔。

隨後,民警又通過當事人說的身份證號通過警務通查詢,重新對所拿駕駛證與查詢到的照片、信息進行比對,確認當事人真實身份,並將真實信息重新錄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對王某某處駕駛證記12分,罰款10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陳天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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