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上一期,我們講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這一期,我們來具體看看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金應如何計算?

諮 詢

張先生失業以後根據規定可以領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但是領了兩個月以後, 張先生重新就業了,還有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該怎麼辦?

解 答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 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張先生如果之後再次失業, 按其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核定其本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期限, 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兩個月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依 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具有強制性

那麼哪些單位

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呢?

銅川市區域內城鎮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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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您是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還是在職職工

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尤為重要

因為它會影響到你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待遇

下面就給大家科普一下

單位、職工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時,失業保險關係應隨之轉移,失業保險費不轉移。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60日內持證明到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自轉出地停止繳費的當月起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職工和失業人員跨省遷轉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銅川市各經辦機構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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