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頭下:罕見的老照片記錄了舊中國殘酷的刑罰


早在原始社會刑罰就已經問世,《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夏代則逐步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

到了商代刑罰更加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

春秋戰國時商鞅被車裂幾乎成了刑罰的一種至極殘酷形式。

秦朝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

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具體有:凡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市。這樣就改變了原“五刑”制度。

隋朝的《開皇律》刪除不少苛酷的刑罰內容。

唐朝刑罰比以前各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只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唐律被認為是我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範。

宋朝則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制度。刺配、凌遲、折杖就誕生於這個時候,所以不是每個朝代都可以用凌遲刺死的。

元法初為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有斬決、流放、責打條子等刑罰,後逐漸向漢代的五刑體制過渡,並最終實行。但其死刑中無絞刑,凌遲為法定死刑。但元法中的肉刑依然較多。

明清刑罰有新的發展變化,其特點是刑罰更加殘酷化,並大量復活了肉刑。

明、清兩朝在法律上恢復了梟首示眾之刑,並且範圍逐步擴大。明代還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對違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罰。(更多正能量資訊,敬請關注我的頭條號“明哲紀實”,歡迎留言點評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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