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头下:罕见的老照片记录了旧中国残酷的刑罚


早在原始社会刑罚就已经问世,《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夏代则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到了商代刑罚更加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春秋战国时商鞅被车裂几乎成了刑罚的一种至极残酷形式。

秦朝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

隋朝的《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唐朝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朝则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刺配、凌迟、折杖就诞生于这个时候,所以不是每个朝代都可以用凌迟刺死的。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但元法中的肉刑依然较多。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更多正能量资讯,敬请关注我的头条号“明哲纪实”,欢迎留言点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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