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毆打他人、破壞財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李某緯等人惡勢力案各被告認罪伏法

2017年底至2018年初,李某緯與馬某龍(已判決)為謀取非法利益替人討債,糾集許某、張某棟、王某偉(已判決)在西固區、七里河區等地,隨意毆打他人、損壞他人財物,擾亂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

2019年5月20日,安寧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緯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構成惡勢力犯罪;被告人馮某、張某誠、雄某斌、朱某、馮某松、王某犯非法拘禁罪進行了宣判。宣判後,各被告人均服判,該案現已生效。

【掃黑除惡進行時】毆打他人、破壞財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李某緯等人惡勢力案各被告認罪伏法

暴力討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李某緯受王某升(另案處理)委託,多次糾集同夥向被害人宋某霞及其前夫楊某智索要欠王某升債務。2017年11月5日,李某緯夥同馬某龍、張某棟、許某、王某偉(4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多次到西固區西固西路21號宋某霞的甘肅某有限公司,逼迫宋某霞償還債務,對宋某霞及其子女進行毆打。經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臨洮街派出所兩次出警制止後,李某緯等人繼續尋釁滋事,採用威脅該公司員工、驅趕客戶、懸掛討債橫幅、破壞辦公電話、鎖門等“軟暴力”手段,迫使公司無法正常營業。2017年11月11日,李某緯、馬某龍、張某棟尾隨跟蹤楊某至當晚9時許,在宋某霞公司門口將楊某毆打致傷。經蘭州市西固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楊某智屬輕微傷。

當年11月16日17時許,李某緯、馬某龍等人強行將被害人楊某智帶到西固區合水路西固北街“隆丹KTV”一包廂內,共同採取辱罵、毆打及言語恐嚇等手段要求楊某智償還債務。至23時許,馬某龍等人又將楊某智帶到西固城天潤賓館515房間,由王某偉、張某棟看管楊某智。隨後,馬某龍等人帶楊某智下樓,楊某智趁機逃離。楊某智被馬某龍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約8小時。

一個月之後的12月16日下午2時多,李某緯通知馬某龍稱有一筆60萬元的債務去追討,馬某龍遂糾集許某、張某棟、王某偉、皮某楠、徐某等人,與李某緯駕車來到蘭州市七里河區秀川塑料廠院內,將被害人周某文強行拉上車,帶至七里河區秀川“袁老四火吧”包廂內逼其還債。公安民警來到現場作了調停處理,並將李某緯帶離了現場。之後,馬某龍等人又將被害人周某文帶至西固區合水路“百府公館KTV”包廂內,採用毆打、恐嚇等方式逼周某文還債,周某文被迫向馬某龍的賬戶轉賬50000元,至次日凌晨,馬某龍等人放周某文離開。之後,馬某龍給李某緯分贓5000元。

時間到了2018年,2月12日下午3時左右,馮某因索要債務與馮某松、王某將被害人黃某偉從安寧區十里店“德克士”帶出,期間因黃某偉報警,4人遂到安寧區培黎派出所,接警民警以屬經濟糾紛要求其自行解決,馮某等人隨即將黃某偉強行帶至安寧區某KTV。期間馮某叫來某KTV老闆雄某斌找人幫其索要債務,隨即雄某斌叫來朱某,朱某叫來“龍龍”(在逃),後李某緯聯繫到馮某,並與張某誠也來到某KTV包廂。馮某、雄某斌、朱某、李某緯、張某誠、“龍龍”、王某、馮某松共同對黃某偉採取辱罵、毆打及言語恐嚇等手段要求被害人黃某偉償還債務,並由張某誠逼迫黃某偉向馮某寫下60000元欠條一張。後馮某讓李某緯、張某誠將黃某偉帶至西固區繼續索要債務。3人先後將黃某偉帶至西固區花園酒店1509房間及紫韻軒茶樓,由李某緯、張某誠繼續限制黃某偉人身自由並索要債務。次日下午6時許,黃某偉趁馮某、李某緯、張某誠不備逃跑。期間,黃某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7小時。

尋釁滋事者終被嚴懲

2019年4月7日,安寧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緯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構成惡勢力犯罪及被告人馮某、張某誠、雄某斌、朱某、馮某松、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向安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受理後,於4月11日向7名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同時為7名被告人指派了辯護律師。2019年4月23日,安寧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2019年4月28日,安寧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將此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形成了被告人李某緯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構成惡勢力犯罪;被告人馮某、張某誠、雄某斌、朱某、馮某松、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審判訣議,並與2019年5月5日,將審委會決議書面請示報告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0日,安寧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緯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構成惡勢力犯罪;被告人馮某、張某誠、雄某斌、朱某、馮某松、王某犯非法拘禁罪進行了宣判。宣判後,各被告人均服判,該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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