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的股息紅利是否免徵個稅?

一般來說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應該是十分清晰的,但是這個問題的規定卻可以用撲朔迷離來形容。

最初肯定是免稅的,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

“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不光是個人股息紅利,當時法人的股息紅利也免稅,但是2008年企業所得稅三法合一後,就對外籍法人從中國獲得的股息紅利開始徵稅了。

基於樸素的愛國感情和取消外國納稅人超國民待遇的願望,大家都翹首以待取消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免稅的政策。

國務院為此事還專門發文了,《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

14.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徵收範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一些有地方局還專門為此出臺了地方性文件,例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1號)

“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精神,現將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對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的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外籍個人可以依據其所在國家(地區)與我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在辦理相關手續後,按照稅收協定中的“股息”條款享受優惠稅率。

三、對外籍個人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按照《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工作規程》(鄂地稅規[2009]6號)的規定辦理。

四、本公告自國發[2013]6號文件發佈之日(2013年2月3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此公告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關於公佈現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廢止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全文廢止)

本以為這個問題到此結束了,誰曾想新個稅改革後追認的有效文件目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7號中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仍然認為有效

外籍個人的股息紅利是否免徵個稅?

眾所周知,稅收文件浩如煙海,這個有效文件的列表裡有很多無爭議的未作廢文件沒有列入,從而成了效力待定文件,但是列入的文件應該都是絕對有效的。

目前的尷尬就是,按照行政法原則國務院的文件肯定是效力優先的,但是總局又專門確認了該文件有效,縣官又不如現管。徵管實踐中,目前基本是免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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