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兩部委印發工作方案 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

【政策】兩部委印發工作方案 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改辦社會〔2019〕9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國務院有關部委辦公廳,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實施方案》和《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實施辦法(試行)》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共同研究制定了《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2019年10月12日

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產教融合改革,支持大企 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的決策部署,穩妥有序開展國家產教融合型 企業試點建設培育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試點目標任務

聚焦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領域,發揮大企業深化產教融合改 革示範引領作用,力爭到 2022 年,以中央企業和全國性特大型民營企業為重點,建設培育若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首批擬建設培育20家左右),努力使其成為引領推動所在行業領域深化產教融合改革的領軍企業,在全國帶動建設培育數以萬計的製造業轉型升級優質企業、急需緊缺產業領域重點企業以及養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會領域龍頭企業的產教融合型企業。

二、試點重點領域

重點圍繞現代農業、高端裝備、智能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 汽車船舶、航空航天、鋼鐵冶金、能源交通、節能環保、建築裝配、高端軟件、普惠金融、社會民生等領域,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根據試點開展情況,紮實有序拓展試點重點領域範圍。

三、試點工作機制

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平等擇優、先建後認、動態實施基本原則,按照自願申報、複核確認、建設培育、認證評價等程序開展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共同負責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的政策統籌、組織管理和監督實施工作,將建設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納入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 統籌推進。

四、主要工作任務

(一)明確試點建設培育基本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商有關部門提出試點建設 培育的企業重點行業領域,結合《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實施辦法(試 行)》的有關規定,明確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基本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結合試點開展情況,可適時對基本條件作出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負責)

(二)建立公開多元信息徵集通道。堅持社會公開徵集、有關 部門和地方推薦相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共同向社會公開發布徵集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的通知,指導有試點意願、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按要求填報申報表並提供相關支撐材料。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以及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交通運輸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以及省級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可按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推薦相應行業和地區試點企業,並根據職能職責,協同做好相關政策支持和推進實施工作。全國性特大型民營企業參與試點的由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推薦並負責對其申報信息進行核實。有關部門和地方推薦的企業申報信息應由推薦單位負責核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負責,有關部門參加)

(三)委託開展第三方諮詢評議。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等推薦專家組建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諮詢專家組,對照相關條件 和標準,按要求對申報企業信息進行復核評議,提出試點建設培育 企業數量、範圍以及認證標準和評價辦法等決策諮詢建議。教育部負責組織專家組開展日常工作。(教育部牽頭,有關部門參加)

(四)按程序報批開展建設培育。試點建設培育企業建議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報請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按程序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國家產教融 合型企業建設信息儲備庫,按規定開展建設培育工作。(國家發展 改革委、教育部負責)

五、其他相關工作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工作程序,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建立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信息服務平臺。企業通過平臺認真據實填報有關情況。經核查存在弄虛作假,故意提供虛假不實信息的企業,5年內取消建設培育申報資格。建設培育成績突出且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可按規定整體納入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目錄,給予“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組合式激勵。

附件:

1.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基本條件

2.企業經營財務指標參考標準

【政策】两部委印发工作方案 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

附件

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基本條件 (2019 年版)

中央企業和全國性特大型民營企業整體申報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的,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印發的《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實施辦法(試行)》中規定的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條件,還應符合以下4項基本條件。

1.中央企業應納入國務院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名錄,或中央直接管理的其他企業。民營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主要經營財務指標應處於行業或區域領先地位(附後)。企業應有引領相關領域深化產教融合,推動建設全國性產教融合型行業的願景、基礎和能力,力爭成為國家產教融合領軍企業。

2.企業在崗職工總數5萬人以上,近三年年均吸納新增就業人數達1000人以上。以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為主業的中央企業在崗職工總數2萬人以上,近三年年均吸納新增就業人數達500人以上。

3.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上一年度職工教育經費1億元以上,近3年內開展在崗職工培訓累計1萬人次以上。

4.企業應建立一線技術人員或管理研發人員到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兼職制度,或者依託企業建設“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

申請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需至少具備以下可選基本條件的2項。

1.直接作為舉辦者獨立舉辦1家以上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學校,年招收全日制學生共1500人以上,全日制在校生共4000人以上。

2.建設完善標準化、規範化的實習實訓設施,開展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或1+X 證書制度試點,近3年內接收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學生(含軍隊院校專業技術學員)開展每年3個月以上實習實訓累計達3000人以上。

3.通過校企共建企業大學、職工繼續教育基地等,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技能培訓服務,年對外開展培訓覆蓋5萬人次以上。

4.校企合作共建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產教融合創新平臺等國家規劃佈局的產教融合重大項目,近3年內累計建設投資和基本運行費用支出達1億元以上。

5.企業近3年與職業院校、高等學校開展有實際內容、具體項目的校企合作經費支出(不含捐贈設備以及實訓基地建設運行費用)超過3000萬元以上。

6.企業屬於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含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納入省級政府產教融合型企業重點建設培育範圍。

7.牽頭設立實體化運作的行業性產教融合集團(聯盟),設立負責推進產教融合相應工作機構並配備專門人員力量。

企業應深度參與職業教育國家教學標準開發,深度參與院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實施、課程教材開發,廣泛接納教師崗位實踐。

企業舉辦民辦學校,學校辦學主幹專業等與企業實際主要業務關係不直接或不密切的,或企業以民辦學校學費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可按照主營業務為教育培訓服務,原則上不納入試點建設培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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