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00+100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总结(一)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残疾人主要分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言语残疾、听力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多重残疾等七大类型。依照伤残程度轻重,伤残等级评定从重到轻,分为一到四级伤残。

100+100+100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总结(一)

一、背景

1、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含义

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处于就业年龄段,且适宜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康复护理、职业援助和培训、运动能力培训等多种类型的托养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包括处在就业年龄段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三类人群,主要托养模式有机构托养、居家安养、庇护性就业三种形式。

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的健全不但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需要,而且能够有效地提升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广泛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是为残疾人赋权增能的社会性公共服务。

2、服务机构:“阳光家园”计划

“阳光家园”计划是中国残联和财政部于2009年11月启动的一项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托养服务资助的项目——中央财政在2009年到2011年间,每年安排2亿元补助各地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的发展;在2012年至2015年间,每年安排2.5亿元补助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服务事业。

申请“阳光家园”资助项目的托养服务机构应满足的条件:(1)机构相关手续完备且通过了残联的认证;(2)具备基本的托养服务设施,满足运营需要的服务人员,且正常运行至少三个月;(3)与托养服务对象和其家属签订了一年以上的托养服务协议。

申请“阳光家园”资助项目的家庭应满足的条件:(1)为当地困难残疾人家庭或城乡低保对象;(2)家中的残疾人为智力、精神或重度肢体残疾人,且具有二代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且需要专人照顾。

100+100+100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总结(一)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模式

1、机构托养

机构托养与居家托养相对,主要指政府或个人、民间组织在专业化的场所集中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运动性训练、社会适应性训练和健康护理等服务。

从性质而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分为公办托养机构、民办托养机构和公建民营的托养机构就机构类型而言包括:全日制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托养机构。全日制托养服务机构又称寄宿制托养机构,其服务对象主要为无抚养人或监护人照顾或需要专人护理但家庭有护理困难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他们在机构中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健康护理和运动训练等全天候的照护服务。

由于其全日制托养的性质,能够大大解放家庭的照护压力,为残疾人提供专业性强、集中性、全方面的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日间家庭无人照料的残疾人,对他们提供康复训练、文体娱乐和一些基础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性训练。

在我国,由于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较晚,机构托养大多为政府支持,依托社区、医院、福利院和疗养院等机构而发展。

2、居家托养

居家托养的服务对象多为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他们大多无自理能力,需要专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居家托养主要由政府向专业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或社会工作者机构购买专业服务或对服务对象和家庭实行资金补贴,以托养服务机构为依托,派专业护理人员上门提供照护服务。

居家托养是目前我国最受欢迎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方式,因其既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又能得到专业的上门服务,因此深受很多残疾人及其家庭的青睐。

3、庇护性就业

庇护性就业也被称作辅助性就业,是指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就业意向的轻度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在福利企业、工疗、农疗机构或辅助性就业机构中边接受托养服务边从事简单的劳动生产,同时获得适当经济报酬的托养服务行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税收优惠等方面受到政府补助,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等特点。

近年来,为残疾人开展庇护性就业的托养服务方式越来越受到政府重视和残疾人家庭的青睐,由于其集康复训练、就业培训、生活照料为一体,能够在实现托养照顾,安定精神状态的同时,使残疾人参与到社会生产服务中去,有利于残疾人的身心发展,能够帮助其实现自身价值,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能减轻残疾人家庭的养护压力,在扶助残疾人融入劳动生产,实现社会效益方面有独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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