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高某系吉林市龍潭區某小區網點業主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經調解員電話聯繫後,其父親來院說明情況。
他稱高某本人從未故意拖欠物業費,只是由於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已經棄管,而且該網點臨街出租出去了,並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的服務,所以才沒有繳費。
經調解人員耐心釋明,雖然現在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已經棄管,但在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物業公司仍然盡職盡責地提供了服務,期間僱傭的安保、保潔人員都是產生費用的。根據物業管理法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即應履行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經過調解員的普法教育、協調、說服,業主很快繳納了物業費,雙方糾紛得以及時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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