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小课堂——无证行医篇

无证行医的行为危害到了群众的健康安全,卫监卫士们对这种行为应该依法严厉打击。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对于无证行医的处置应当依照怎样的法律法规:

卫监小课堂——无证行医篇

无证行医应当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中医药法》或《执业医师法》?

针对无证行医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适用法律:一 无证机构设置者与行医者不是同一人:

(一)针对设置者

1. 若无证机构只开展中医服务的,适用《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2. 若无证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中包括有西医类医疗服务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针对行医者

1. 医师(含经考核取得的中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 非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二无证机构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

1. 医师(含经考核取得的中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非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非医师行医)。

另注意,若对医师设置的简单行医场所(无店招,无设备等)可根据《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批复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查处。(回避开办医疗机构概念)。

法律依据: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 81号)

对个人未取得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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