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對律師告訴您」當事人可否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行為保全?

【派對律師告訴您】當事人可否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行為保全?

行為保全一般出現在侵權案件中,仲裁只處理民商事合同糾紛,一般不涉及此。

如果確有個案涉及行為保全,小編認為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上是可以類比適用其他保全措施,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滯後性,不能太過機械死板。

一 保全在仲裁程序中的現狀

保全在當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對於證據存留、澄清案件事實、確保判決目的最終實現起著重要作用。關於保全的類型,我國現行保全制度下一般分為三種類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

其中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都較為普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也都有相關規定與銜接措施,本文不再贅述。

行為保全作為一項新的保全類型,受到了廣泛關注。當事人通過行為保全可以防止訴前和訴中損失擴大,將對方的行為危害控制到最低。當然,不可避免的,行為保全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較大。

所以,一方面,行為保全必須提供擔保;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確定其適用條件時也較為嚴格,以防行為保全措施被濫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

而當事人在仲裁中是否可以提出行為保全的申請,對此,《民訴法》《仲裁法》並無明確規定。《民訴法》第一百條關於訴訟中行為保全的規定是否適用於仲裁,仍不明確。

當事人能否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行為保全?

仲裁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的行為保全申請時應當如何處置?

二 未明確規定適用的行為保全

《民訴法》中關於行為保全的規定是2013年新增內容,《仲裁法》於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雖經2009年2017年兩次修訂,但整體並未大改,所以絕大多數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對於保全的類型仍然只規定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中國廣州仲裁委仲裁規則》第二十六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

綜合來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民訴法》第一百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分別就仲裁中財產保全進行了規定;

《民訴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仲裁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分別就仲裁中證據保全進行了規定。

因此,現行法律法體系唯獨對仲裁中行為保全的規定不夠明確。

在此種情況下,除證據保全外,所做的保全一般限定於財產保全。所以仲裁機構轉給法院的一般都是“財產保全”,但如果當事人想要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申請“行為保全”,一來仲裁機構有可能不予受理轉遞,二來即便轉遞,相關法院也很有可能不批准。

那在現行法律欠缺對仲裁中行為保全制度進行規定的情況下,仲裁機構與法院該如何處理仲裁中的行為保全申請?

三 有關仲裁程序中行為保全的案例

武漢綠野香筍菜食品有限公司與武漢維爾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鄂武漢中立保字第00095號

案情簡介:

提請人武漢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仲裁申請人武漢綠野香筍菜食品有限公司(簡稱“綠野香公司”)與被申請人武漢維爾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維爾福公司”)因2013年10月23日簽訂的《蔬菜種苗加工合同》爭議仲裁一案後,根據申請人綠野香公司請求證據保全的申請,於2014年3月25日提請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是否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申請人綠野香公司的保全請求事項為: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保全被申請人處140萬株X苗,保全證據時間為60天。

申請人綠野香公司請求保全的理由為:雙方簽訂的《蔬菜種苗加工合同》中約定,申請人的X苗育種技術已申報專利,未經申請人的授權,被申請人無權用此方法為他人育苗,更不能私自將申請人的種苗再次繁殖流向市場。但被申請人違反約定私自將受託繁育的100萬株X尖苗全部剪掉心葉莖再次繁殖140萬株,如被申請人將該140萬株X苗對外銷售,將給申請人帶來不能挽回的損失。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申請人綠野香公司請求裁定被申請人不得對外銷售再次繁殖的140萬株X苗並保存60天的請求,應屬於仲裁程序中的行為保全,而非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經審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蔬菜種苗加工合同》所指育苗技術的名稱為“X藤過冬育種苗方法”,專利申請號為20131XXX6.5,但該專利申請系案外人姚建成所提出,目前仍處於國家知識產權局實質審查階段,尚未獲得專利授權。因此,在涉案育苗技術方法尚未獲得專利授權的情況下,申請人綠野香公司無權依據專利法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採取禁令等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對於民事訴訟或仲裁中的行為保全而言,一般應符合兩個適用條件,一是適用於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權,二是適用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由於行為保全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較大,人民法院在確定其適用條件時,除要保證該制度的及時性和快捷性外,還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從嚴審查,以防止行為保全措施被濫用。

就本案而言,是否採取行為保全措施,除要考慮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給申請人的影響外,還要考慮到採取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影響,以維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申請人綠野香公司請求保全的被申請人處繁育的140萬株X苗屬於正處於生長階段的經濟作物,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該批X苗並要求60天內不得處置或對外銷售,將不可避免的造成該批X苗價值的喪失,進而對被申請人的財產利益造成損害。相反,申請人綠野香公司已就被申請人違約私自繁殖140萬株X苗的事實向湖北省武漢市江天公證處申請了保全證據公證,公證處也已就上述取證過程出具了(2014)鄂江天內證字第3983號公證書。

因此,即使被申請人違約對外銷售其私自培育的X苗,申請人綠野香公司也可以依據《蔬菜種苗加工合同》中有關被申請人不得私自將申請人交付的種苗再次繁殖並流向市場,否則將按每株2.8元的標準賠償申請人的約定,向被申請人主張違約責任。同時,本案《蔬菜種苗加工合同》所指的有關X苗育種技術的發明專利申請已經公佈,不存在因不採取保全措施將使有關育種技術公開的問題。

因此,本案中不存在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將使仲裁裁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其他損害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綠野香公司的保全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准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申請人武漢綠野香筍菜食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請。

申請人武漢綠野香筍菜食品有限公司預繳的保全費人民幣500元予以退還。

四 案例分析,原則上類比適用

上述案例具有一定特殊性,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提出的是證據保全,武漢仲裁委把該證據保全申請轉遞給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而該法院是在認定申請人實際上是在申請仲裁中行為保全後,依據《民訴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有關訴訟中行為保全的規定進行了裁判。

換句話說,武漢市中院並未接受過從仲裁機構轉遞的行為保全申請,而且該院也未表明其是參照適用訴訟中行為保全的規定進行裁判,亦或是對《民訴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使判決難以執行”中“判決”二字進行了擴張解釋,以使其包含“裁決”的情形。

即便如此,小編依然認為該案例具備示範效應。武漢市中院的裁定書中明確了民事訴訟或仲裁中行為保全的兩個適用條件,一是適用於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權,二是適用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仲裁程序中可以進行行為保全,但根據武漢市中院的裁判是有一定借鑑意義的。

五 有所突破,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此外,關於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否提出行為保全的問題也有所突破: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2日頒佈,2019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行為保全作了明確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具有相應知識產權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當向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

另一方面,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仲)於2014 年12 月4 日發佈了《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對舊版仲裁規則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十六條第一款就增加了行為保全的規定。

《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第十六條第一款: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 能使裁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可以提出申請, 要求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 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綜上所述,小編認為,行為保全一般出現在侵權案件中,仲裁只處理民商事合同糾紛,一般不涉及此。

如果確有個案涉及行為保全,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上可以類比適用其他保全措施,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滯後性,不能太過機械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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