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近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龍泉法庭段雯法官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案件中原告認為自己通過債權轉讓取得了奧迪車的質押權,有權佔有、使用車輛,而被告非法取回車輛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權益,故要求被告返還原物。但被告則認為自己通過另一個債權轉讓取得了車輛的所有權,其有權收回車輛,不應向原告返還原物。
那麼
究竟誰才是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
案情回放:“被告,這車是屬於我的,快還我!”
原告訴稱,奧迪車的登記車主也就是案外人甘某因欠錢把車輛質押給債權人葉某。2019年初,自己與甘某的債權人葉某達成債權轉讓協議,自己取得債權,並佔有奧迪車,自己是奧迪車的質押權人。但被告於2019年4月12日在未經任何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奧迪車開走。原告認為,被告的這一行為侵害了自己對車輛的合法佔有,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盤龍法院並主張:
1、判令被告立即將非法佔有的奧迪牌轎車及車上的物品返還給原告,共計135000元(包含購買轎車費用125000元和車上物品價值1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佔有使用費;
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我才不還你車,這車是屬於我!”
庭審中,被告表示本案涉案車輛是案外人甘某向案外人某公司融資租賃的車輛,車輛所有權是某公司的,後某公司把該車輛所有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被告,且被告已經告知了甘某,其是車輛的合法所有權人。故在甘某拖欠還款時,被告根據合同約定收回車輛。同時涉案車輛現已出售給了第三人,並辦理了變更登記。所以不需向原告返還車輛。
綜上
原被告都認為
通過債權轉讓
他們都有權佔有、使用奧迪車
那麼奧迪車到底應該屬於誰?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後發現該案包括如下諸多法律關係:
1
債務人甘某與案外人某公司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係;
2
案外人某公司和被告之間的債權轉讓法律關係;
3
原債權人葉某和債務人甘某之間的質押法律關係;
4
原債權人葉某和本案原告之間的債權轉讓法律關係;
5
原告和被告之間的佔有及侵權法律關係。
各法律關係交織在一起,產生了需要查明的各個事實:
車輛的所有權人是誰?
被告是否有權在債務人甘某違約的情況下取回車輛?
債務人甘某向原債權人葉某出質車輛的行為是否有效?
原告是否是新的質權人並享有車輛的合法佔有權?
簡而言之
就是奧迪車到底是誰的?
誰獲得的債權轉讓是成立的、有效的?
由於證據眾多,當事人爭議較大
原告的情緒也較為激動
法官先進行了庭前調解
讓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並交換證據
隨著不斷地查明事實
上述核心問題像剝竹筍般層層展開
法律關係逐漸清晰
從原告提交的證據可看出被告通過與某公司之間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取得了車輛的所有權,所以在債務人甘某拖欠還款時,被告取回了車輛。原告雖與原債權人葉某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但由於該債權轉讓未告知債務人甘某,故債權轉讓實際不生效。原告很難以自己是合法質權人的身份向被告主張取回車輛。
耐心的釋明和勸解後,雙方終達成調解合意
通過法官細緻、透徹地向雙方宣講本案涉及的法律關係及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表示:願意調解,也無須被告返還其車輛,但由於被告的收車行為造成其經濟損失,被告應當賠償。被告表示:願意賠償原告車上物品損失3000元,但原告要不再向其主張涉案車輛的相關權利。
調解結束後,被告主動向原告履行了支付義務,原告表示將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其他權益。
法官釋法
本案的核心與債權轉讓有關,且本案發生了兩個債權轉讓行為,一個有效,一個無效,從而造成了車輛歸屬的截然不同。
何為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換而言之,債權轉讓雙方不能僅自己達成轉讓協議,還應當通知債務人,轉讓行為才發生效力,否則產生糾紛後,受讓方難以主張相關權利。
本案中,先後發生了兩次債權轉讓行為,一個是本案被告與案外人某公司,一個是本案原告與原債權人葉某,但因本案原告與原債權人葉某在債權轉讓後,沒有通知債務人甘某,故該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甘某不生效。本案被告與某公司在債權轉讓後通知了債務人甘某,故該債權轉讓生效,被告取得了車輛的所有權。
如此重要的法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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