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被執行人,案件是否可以放棄執行?

AHTV法治時空


我是在法言法,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下面我就題主是否可以放棄執行和法院找不到被執行人,執行機構就可以不執行,這兩個問題逐一為你解答。

一、找不到被執行人,作為申請執行人可否放棄執行

法院提出讓申請人放棄執行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提高執行案件的結案率。經過多方查找,被執行人失蹤,基本可以判定,這個案子短期內是無法結案了,對於執行法官來說,執行率就達不到指標,因此,才會出現法官勸你放棄執行的事情。

是否應該放棄執行,回答是:不可以放棄。原因如下:

  1. 申請執行是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如果不涉及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權利人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但是,作為申請執行人來說,執行權利不能放棄,如果你放棄執行的權利,執行機關就會終結此次執行,說的直白一點就是:你主動放棄了追索的權利,法律層面上已經對你的追償權不予保護。

  2. 通過下圖可以得知,執行案件的數量遠遠多於未執行完畢案件的數量,這從另一個方面也說明了,案件的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要有耐心和恆心。

不建議放棄執行的最終要的原因就在於此,被執行人不可能永遠消失,如果哪一天他出現了,而且腰纏萬貫,而你卻放棄了執行,這個時候,你這能是“欲哭無淚”了。

二、找不到人,執行機構都不管了嗎?

不存在此種說法,如果經過多方找尋,確定被執行人“失蹤”,這個案子就會“中本”,即“中止本次執行”而非“終結此次執行”,後期無論是申請人還是執行機構發現被執行人出現,都是可以恢復執行的,這從根本上保障了申請人的權利。

三、對題主的建議—守得雲開見月明

  1. 放平心態,不驕不躁,不放棄執行;

  2. 申請查封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等各種金融賬戶;

  3. 關注被執行動向,隨時準備向執行機構提出恢復執行申請。

大多數的執行是一個艱苦而漫長的過程,作為執行的申請人和第一利益關係人,應該放平心態,不應該也不能夠放棄任何保護自己權利的機會。

我是在法言法,希望用我的法律知識服務更多的人,歡迎關注、評論和轉發。

在法言法


放棄執行意味著執行程序的終結,以後也不會再恢復,屬於非正常的結案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找不到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執行。

執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中止執行的情形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既要防止法院無故中止執行,又要防止法院在出現法定情形後仍然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法院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審理。這是當事人處分權的體現,人民法院應當尊重。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異議的理由,理由成立的,報請院長批准中止執行。

3.一方當事人為公民,死亡後,需要等待繼承人承擔義務或者繼承權利的。

4.一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需要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在執行實踐中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比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被執行短期內無法履行義務的等等。

執行中止的恢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需要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裁定書,裁定書送達之後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不得再採取任何執行措施。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之後,比如被執行人突然出現了,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執行。人民法院決定恢復執行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綜上所述,找不到被執行人,案件不應當放棄執行。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中止執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重新出現後,再恢復執行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積極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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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律人


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建議不要放棄執行,我們知道,民事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如果放棄執行,就意味著以後不能再恢復執行。這樣做,對被執行人來說是求之不得。

一般執行法官在多方找不到執行線索下,只會建議申請人暫時中止執行,等有財產線索後再恢復執行,而不會要申請人放棄執行。

法院執行難是全國性的問題,但如今正在逐步得到改善,國家公民誠信體制也會建立。不輕言放棄是一種積極的人生態度,既然選擇訴訟途徑解決,就一定堅持到底。

守得雲開見月明。


f爵客


民事訴訟中因發生法定事由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如果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1、如果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那法院就會終止執行。

2、如果發現了被執行人取得了新的財產,可以再向法院申請。

如果有其他問題需要諮詢或者分析的 可以加我威信:Lawyer-HerbertGan

甘熠敏律師


我是阜南人,2015年腿被撞傷。法院判處對方賠償3.6萬,但一直沒有執行,最近去督促法院解決, 被告知找不到人,讓我放棄。請問律師,找不到人就可以不執行嗎?


首先更正一下當事人的說法,正常來說法院是不可能主動讓你放棄你自己的某些權利。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當中,如果被執行人外出務工,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那麼人民法院可以規定根據申請人的一個申請來對案件進行一個暫時的終止。

那麼說隨時發現了被執行人的一些財產線索,隨時是可以恢復執行的。同時作為申請人你有權利和義務去提供相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證據。


AHTV法治時空


找不到執行人,存在以下情況:1躲避你,找不到他,2宣告失蹤的人,3宣告死亡的人。

不知道你的案件找不到執行人是啥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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