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土地承包的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鄉村振興|土地承包的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要點】

優先權,顧名思義就是優先行使的權利,擁有了這個權利,就意味著可以在競爭關係中處於更加有利的地位。聽起來很高級,但其實“優先”的程度卻只有一點點,因為優先權並非絕對,而限定的前提是“同等條件下”,也就是說,如果競爭對手的出價更加優越,那這個優先權也就沒多少實際的作用。

可也別小瞧了這麼一點點“有利”的競爭地位,實踐中這可能與一些重大利益的歸屬問題密切相關,土地承包中合同中,就經常可以看到關於優先權的約定,有時候還會引發激烈紛爭。那麼優先權到底發揮著什麼樣的作用?又該如何正確行使優先權?這個案例可以讓大家獲得一些更加具體直觀的認知。

【案情】

朱某和夏某手裡的土地承包合同,其中就有一條是關於優先權的。2009年9月18日,他們倆與某村民小組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雙方約定:村民小組將133畝廢地承包給朱某、夏某,每年每畝500元,從2009年秋至2015年12月30日止,承包期滿後,下一輪承包時,在同等價格、同等條件下,朱某、夏某有權優先承包,如有違約,違約金處以當年的承包金。

轉眼到了2015年8月,眼看原來的承包合同就要到期了,村民小組開始籌劃下一輪的承包,併為此召開了多次村民小組會議,會議通過了新的標底,也就是最底限度的發包條件,每年每畝900元,並要求籤合同時交第一年和最後一年共計兩年的承包金。朱某、夏某也參加了村民會議,但他們認為價格高了,首次付款條件太苛刻,並且還提出只願意承包133畝中的93畝。

原承包人與村民小組沒能達成一致,2015年10月20日,經當地鎮政府同意,村民小組按照村民小組會議通過的條件,將這塊地在江蘇省農村產權交易信息服務平臺登記以及公開招標。2015年11月1日,第三人居某競標成功,並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朱某、夏某就此認為村民小組侵犯了他們的優先權,並提起訴訟。

【裁判】

主審該案是高郵法院界首法庭劉玲法官,她認為,朱某、夏某雖然通過合同約定取得了下一輪承包的優先權,但未能滿足村民小組會議通過了承包條件,村民小組按照村民小組會議決定,並經鎮政府審批,重新組織發包,並未侵犯朱某、夏某的優先權。

乡村振兴|土地承包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首先,朱某、夏某參加了議定新發包條件的村民小組會議,並且表達了他們的觀點,這充分說明,對於新的發包條件,朱某、夏某是明知的。

其次,朱某、夏某針對新發包條件提出了價格高、付款苛刻和部分承包的三點意見,且未得到村民小組會議的認可,未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這也說明他們並不接受新的發包條件。

第三,村民小組按照規範流程,在省級土地流轉平臺上登記並公開招標,朱某、夏某未參與競標,進而未能行使優先權,村民小組對此並無過錯。

劉玲法官據此駁回了朱某、夏某的訴訟請求。

【解析】

之所以要通過法定或者約定明確特定主體的優先權,主要是防止所有權人濫用權利,損害合同相對人的正當權益。從土地承包合同的具體情況來看,農業生產,特別是農村土地開發利用需要承包人長期持續投入,收益過程緩慢,同時還受天氣、季節影響等不確定因素,所以有必要賦予承包人基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或者承包合同約定的優先權,用以維護其較長時期內穩定的預期收益。

行使優先權的前提是滿足同等條件的要件,所謂同等條件,指的是與第三人給出的合同對價相同,既包括價格、付款條件,以及其他與合同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約定。簡單地說就是如果想要行使優先權,就得出跟第三人一樣的價錢。

優先權的概念並不複雜,真正容易引發矛盾的是行使優先權的方式和時間,即權利人應該在什麼時間、以什麼樣的方式主張行使權?優先權人能否最後要求按照第三人的條件簽訂合同?對此,我們認為應該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加以綜合考量。

乡村振兴|土地承包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本案中,村民小組已經為朱某、夏某行使優先權提供了便利條件,他們不但參加了多次村民小組會議,並且掌握了會議決定的新承包條件,但卻未能接受並提出了具體意見,且經多次協商仍未同意村民小組的決定。由此可以認定,朱某、夏某拒絕接受新承包條件。

村民小組以新承包條件並按照規範流程公開招標,朱某、夏某未參與競標,最終由第三人成功投標並與村民小組訂立了承包合同。這種情況下,朱某、夏某主張優先權明顯超出了合理的範疇,不應予以支持。

案例報送|界首法庭

案例編撰|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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