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普通法院推翻 歐盟知識產權局撤銷雀巢商標的決定

歐盟普通法院推翻 歐盟知識產權局撤銷雀巢商標的決定

10月10日,雀巢(Nestlé)成功說服歐盟普通法院推翻了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先前的一份商標決定。歐盟普通法院裁決稱,EUIPO錯誤地解釋了其先前判決中關於是否可以拒絕考慮上訴時才首次提交的證據的觀點。

歐盟普通法院稱,EUIPO仍對是否考慮該證據享有自由裁量權,但不能僅僅根據其提交較遲而拒絕考慮該證據。

2005年,雀巢在EUIPO申請註冊了第29、30、32類“Fitness”商標,涉及奶製品、穀物、水、果汁、汽水等商品類別。去年6月,應羅馬尼亞公司European Food異議申請,EUIPO第二申訴委員會撤銷了該商標。

事實上European Food早在2011年就曾尋求對該商標宣告無效,但均被EUIPO撤銷部門和第四申訴委員會拒絕,第四申訴委員會拒絕考慮其在撤銷部門處理該案時未能提交、後來才提交的新證據。羅馬尼亞公司上訴至歐盟普通法院,法院於2016年認為,EUIPO申訴委員會僅因提交較遲而未考慮證據,是不正確的。再次上訴後,歐洲法院2018年1月澄清道,雖然EUIPO最初說理錯誤,但它仍有權使用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考慮該證據。

這才有了第二輪審查。另一個EUIPO申訴委員會重新就證據方面審查了該決定,隨後於去年(2018年)6月撤銷了該商標。該撤銷決定認為,相關公眾不會將“fitness”一詞視為這些商品的商業來源標誌,而是“其有益健康的品質和特徵”的指稱。EUIPO第二申訴委員會裁定,該商標應對競爭者開放,且該商標是“純粹告知性信息”,缺乏顯著性。

糾紛再次被雀巢上訴至歐盟普通法院,這才導致法院此次於2019年10月10日推翻EUIPO的“撤銷決定”。此次歐盟普通法院認為,EUIPO錯誤理解了其先前的判決,並稱該判決並不意味著讓EUIPO第二申訴委員會接受涉案證據。法院稱,2016年的裁決,“僅裁定第四申訴委員會,在認定首次被提交的證據由於提交時間較遲而未予考慮時,在法律上犯了錯”。

“換言之,僅僅是在申訴委員會面前首次提交證據這一事實,並不能使證據成為遲來的證據或因此而不能接受的證據。”判決書寫道。

歐盟普通法院認定,由於第二申訴委員會將先前的判決誤解為要求其必須考慮該證據,因此它未能履行其“行使自由裁量權並陳述其決定理由”的義務。

法院判令由EUIPO承擔雀巢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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